近日,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调解一起种植回收合同纠纷案件,
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由被告裴某给付原告吴某
种植损失4000余元。
吴某与裴某在2023年2月签订色素辣椒委托种植协议。协议签订后,吴某按照协议约定种植5亩辣椒。在8月份的时候吴某发现种植的辣椒大部分不能变红,且辣椒形状不一,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后经相关部门对种子质量进行鉴定,裴某向吴某提供的辣椒种子确实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后吴某多次找裴某就种植损失问题进行协商解决,但最终未达成一致意见。吴某将裴某诉至法院。承办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后,耐心向双方释法析理,并明确了被告应当承担该案赔偿责任,最终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裴某赔偿原告吴某经营损失4000余元。
法官寄语:
当前制种是很普遍的经营行为,但是农户在选择种植制种的过程中,对种子的质量问题要格外慎重,选择种子时,要注意审查有无种子合格证,在种植过程中,要及时通知对方查验现场,以便及时止损,并留存证据,一旦造成损失无法合理赔偿即可作为诉讼的证据,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