荃银高科公告,此前向特定发行对象发行股份,募集用于青贮玉米品种产业化及种养结合等项目的约5.37亿元资金,新增一全资孙公司为实施主体,并新增资金专用账户。
据公告,荃银高科最近与全资子公司荃优种业、全资孙公司宿州粮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科技支行及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规定,公司的两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及荃优种业的一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将专用于“青贮玉米品种产业化及种养结合项目”,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并受三方监管。
早在2020年银,荃银高科启动再融资计划,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不超过5.5亿元,用于投资项目研发创新体系建设项目、农作物种子海外育繁推一体化建设项目、青贮玉米品种产业化及种养结合项目。
该事项于2021年5月27日获得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荃银高科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股约2377万股,募集资金总额约5.5亿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约5.37亿元,新增股份于2021年8月16日上市。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荃银高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15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不超过55,000万元。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3,768,366股,发行价格为23.14元/股,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36,916,221.13元。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7月23日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1]第32-10001号)。上述募集资金已实行专户存储,并与相关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情况
为更好地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建设目标,公司于2024年6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延期的议案》,同意“青贮玉米品种产业化及种养结合项目”增加安徽荃优种业开发有限公司(荃银高科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荃优种业”)的全资子公司宿州粮顺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州粮顺”)为实施主体,同时调整项目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29日披露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
近日,宿州粮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科技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1302049819100******)。荃银高科、荃优种业、宿州粮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科技支行及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放情况如下(含本金及利息):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主体
公司及荃优种业、宿州粮顺为“甲方”,开户银行为“乙方”,保荐机构为“丙方”。
2、协议主要内容
(1)上述专户一、专户二、专户三余额仅用于甲方青贮玉米品种产业化及种养结合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专户一、专户二、专户三同时受甲方、乙方、丙方三方监管。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贾梅、黄斌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应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来源丨农财君综合整理
编辑丨农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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