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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这样认定→


农财网种业宝典 2024年08月30日




      2022年新颁布的《种子法》第48条明确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并认为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假种子,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为假种子。

      《刑法》第147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为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伪劣种子包括假种子和质量不合格种子。

      然而,《种子法》中规定的假种子与《刑法》认定犯罪中的“假种子”内涵及外延却并不完全一致。

      01

      以非种子冒充种子的为假种子

      根据《种子法》第二条规定,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据此,种子应当具有使用性能,能够用于种植或繁殖;反之,不具有种植和繁殖性能的材料均不能认定为种子,为“非种子”。

      《种子法》规定的以非种子冒充种子的假种子,与《刑法》规定的以假充真的伪劣种子相对应,认定亦一致。如比较典型的“以良代种”。如果存在“以粮代种”情况,杂交作物的危害性要明显高于常规作物。

      目前,经过多年的市场化规范管理,杂交玉米、杂交稻等杂交种“以粮代种”情况已经很少出现,而小麦大豆、常规稻等作物,优质的粮食与种子差别性不大,“以粮代种”情况虽时有发生,但多为种植大户、专业合作社自留种剩余的“串换”种子,生产危害性不大,也很难被认定为“非种子”。

      02

      冒充品种的假种子认定

      品种是科技进步的体现,“一粒种子可以改变一个世界”,可见种子在农业生产和农业科技中的地位举足轻重。根据《种子法》第48条规定,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为冒充品种的假种子。

      每一种子种类均包含品种繁多的不同品种的种子,如棉花的品种至少超过1000种,其中新疆位列第一。不同品种应当具有不同的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和优良品质的栽培使用性能。任何一个品种都有其自身的优点和缺点,具有不同的应用价值和适宜种植的区域。

      品种不同,特征特性也不完全相同,区别品种“好”与“次”的方法,是品比试验。如棉花光籽,原种的纯度不低于99.0%,净度不低于99.0%;发芽率不低于80%;水分不高于12.0%;良种的纯度不低于95.0%;净度不低于99.0%;发芽率不低于80%;水分不高于12.0%。

      1、以次充好,冒充品种的假种子司法认定

      根据《种子法》第48条规定,将种子区分为假种子和劣种子,劣种子主要是质量达不到国家强制标准或行业标准。如果冒充品种达不到国家强制标准,在《刑法》中定位伪劣种子,为应有之义。但若冒充的种子质量达到国家强制标准和行业标准,则不应定性为劣种子,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基本原理,此类种子既然都构不成劣种子,自然不应当认定为假种子。但该种行为不影响根据《刑法》第140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以次充好”伪劣产品罪认定。

      2、以好充次,冒充品种的假种子司法认定

      1982年,我国品种审定制度正式设立,实行“三年一轮”的品种长周期审定模式,1995年前后开始引入“滚动式”的机制——每年淘汰一些品种。自此,我国的品种审定数量进入一定动态平衡的阶段。但这种动态平衡,随着行业的种子企业达到上万家而逐渐发生变化。《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在2013年重新修订,送审品种门槛明显提高。

      随着市场品种的不断增多,农业农村部为鼓励和引导优良品种的发展,陆续发布《国家农作物优良品种推广目录》,如2023年在上千个棉花品种中仅推广13个品种。

      以好充次的冒充品种种子行为,一方面是无奈选择,根据趋利避害的“理性人”思维,几乎没有人愿意“以好充次”,但圜于新《品种审定办法》规定下品种审定的三重难关,很多企业望而却步。另一方面,即便审定通过,任何一个新品种被市场接受及品牌的认可都需要一定的时间,于是部分企业为了快速获利,一步跨越三重关,省去时间、节省品种推广费用,直接冒充已经被市场认可的种子品种进行生产销售。

      但该种“以好充次”冒充品种的行为,既不能根据《刑法》第147条规定认定为“伪劣种子”,因为该种子使用价值,从植物学种植和繁殖的角度出发,该种子是“好中又好”的种子;也不能根据《刑法》第140条列举的“以次充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3、无论“以次充好”亦或“以好充次”,均依《种子法》认定为假种子

      种子是特殊商品,种子安全涉及国家粮食安全、生物安全和食品安全。经过40年的历程,中国的种业发展取得长足进步,举世瞩目。但中国种子生产经营者多、杂、散、弱,假劣种子尤其是侵权种子扰乱市场秩序的情况比较严重。针对这一现状,《种子法》对“假种子”的认定持一种较为宽泛的标准,并加重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等行为的处罚力度,甚至在经济处罚方面的力度不逊于刑罚力度,并增加了对假劣种子生产经营者的从业禁止规定。

      无论是“以次充好你好”,还是“以好充次”,只要与所经营的种子品种不一致,甚至是“自我仿冒”“优中选育”的生产经营行为,也一概认定为假种子。

      03

      种子种类与标签内容不符的假种子认定

      《种子法》仅在第40条规定“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并未对什么是种子种类做详细界定。《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作物种类明确至植物分类学的种。种子类别按照常规种和杂交种标注。类别为常规种的按照育种家种子、原种、大田用种标注。”结合法律和部门规章,种子种类包括种子的作物种类和种子类别。根据通常种植经验,作物种类极易区分,如棉花种子和大豆种子的区别即十分明显;但在种植经验欠缺的情况下,也不乏难以区分作物种类的情况,如青葙、苋菜种子的分辨自古就是个难点。[ 《本草纲目》云:“青葙生田野间,嫩苗似苋可食……子在穗中,与鸡冠子及苋子一样难辨。”]因此,作物种类与标签内容不符的,无论《种子法》还是《刑法》均应认定为假种子。

      常规种子是通过自然授粉后收获的种子,可以留种并多代使用,产量要低一些但相对稳定。杂交种子是经过人工用专门的父本与母本培育的,经过优中选优,几代培育,各个生育指标稳定后,由原种扩繁出一代商品用种子,其只能种植一代,复种时会产生严重的品种退化,产量极其不稳定。

      因此,常规种子与交杂种子在本质上差距巨大,其与标签标注内容不一致的,亦应认定为假种子。

      根据《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八条,类别为常规种的还应按照育种家种子、原种、大田用种进一步标注清楚。但其实,常规农作物的育种家种子、原种、大田用种本来仅有纯度上的差别,而无其他本质差别,如种子标签无其他明显问题,种子纯度、发芽率等差异不大,种子行政执法部门一般应慎重认定为“假种子”。

      04

      认定品种与标签内容不符的假种子认定

      种子的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情况与“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情况类似,主要争议为品种的真实性问题。在《种子法》执法过程中,“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既要鉴定此品种,又要鉴定其他品种。如果不考虑问题品种是否构成民事侵权,根据种子的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可以简化假种子的行政认定程序。

      但如前所述,如果种子的质量高于标注内容,则在《刑法》中不应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如果种子质量高于国家强制性标准但低于标准品种质量,虽不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但可依《刑法》第140条规定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05

      没有标签的假种子认定

      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是保障用种者知情权、指导其科学选择和使用种子的重要依据,也是执法机关开展种子监管的重要内容和判定标准。”没有标签的种子就是行业内俗称的“白皮袋”种子。

      近年来,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组织逐步发展壮大,一些合作社和不守法的中小种子企业合作,有些合作社甚至自购种子加工精选设备,生产销售名为“自用”的棉花、小麦、大豆、常规稻等常“白皮袋”种子,部分地区还存在杂交玉米的“白皮袋”种子,企图打擦边球,逃避市场监管,成为影响行业健康发展新的不法形式。

      没有标签的种子显然比有标签但标签内容不符的违法行为更为严重,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应认定为假种子,但是否认定为《刑法》中的假种子却应参照上述论述。

      06

      生产销售伪劣种子与其他犯罪的衔接

      对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种子冒充合格的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定罪处罚。对实施生产、销售伪劣种子行为,因无法认定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等原因,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实践中,假冒品种权以及未经许可或者超出委托规模生产、繁殖授权品种种子对外销售等种子套牌侵权行为,经常伴随假冒注册商标、侵犯商业秘密等其他犯罪行为。因此,司法认定中,通过依法适用与种子套牌侵权密切相关的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等罪名,实现对种子套牌侵权行为的依法惩处。同时,应当将种子套牌侵权行为作为从重处罚情节,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惩处力度。

      来源丨北京种业协会、新疆七合律师事务所

      编辑丨农财君

      联系农财君丨18565265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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