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00余亩伪劣种子影响10户农户收成,农民自报损失200万元;7起假种子案件,涉及玉米、大豆、高粱等多种农作物......生产、销售伪劣种子行为,可能构成的罪名和刑罚有哪些?企业如何保护自己的品种?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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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0余亩伪劣种子影响10户农户收成,农民自报损失200万元
2024年8月15日,两名群众代表将一面印有“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的牌匾送到丰镇市公安局,对办案民警用心破案、追赃挽损的艰辛付出表达了由衷的感谢。
2023年10月,丰镇市公安局食药环侦大队接到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线索,辖区内农户购买的甘肃某种业公司生产的葵花种子在秋收时,瓜子大面积出现空壳,怀疑买到了假种子,使用该种子种植的农户涉及10户,种植葵花面积2400余亩,农民自报损失200万元。
此案关系着农民切身利益,接线索后,丰镇市公安局党委高度重视,食药环侦大队抽调精干警力组建专班对线索展开核查,当即联合农业部门专业人员前往受损农户耕地查看葵花结果情况,并第一时间与销售该葵花种子的经销售商取得联系,掌握该葵花种子购销及其品种质量等情况,将农户手中留存的葵花种子抽样送至北京专业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涉案的葵花种子与农业农村部备案的种子基因序列不符。
为尽快挽回农民损失,专班民警奔波于呼和浩特、北京、甘肃酒泉、张掖、巴彦淖尔五原县等多地调查取证,因该批种子多次转手倒卖,专班民警行程5000公里,最终确定该批葵花种子在出厂时为伪劣种子,将该公司法人代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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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起假种子案件,涉及玉米、大豆、高粱等多种农作物
近年来,贵州省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市场监管、公安、检察院、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农资打假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有力维护了农资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了农业生产需要和农民群众合法权益。8月底,贵州省农业农村厅筛选了10个种子肥料打假典型案件,7起为假种子案件。
一、湄潭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湄潭县豫丰种子经营部推广、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种子案
2024年1月,湄潭县农业农村局开展农资市场执法检查时,发现湄潭县豫丰种子经营部推广、销售的“瑞福特”牌“爆裂玉米”,未取得审定号。湄潭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种子、罚款30000元的处罚决定。
二、凯里市农业农村局查处凯里市满丰种子经营部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种子案
2024年3月,凯里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线索,称凯里市满丰种子经营部销售的种子有问题。经查,当事人采购未经审定的“特早王菜豆(大豆)”70袋,已销售10袋,销售金额90元,剩余60袋已退回。凯里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10包种子、没收违法所得90元、罚款25000元的处罚决定。
三、钟山区农业农村局查处钟山区桥边农资经营部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种子案
2024年2月,钟山区农业农村局开展农资市场执法检查时,发现钟山区桥边农资经营部销售的“云玉26”等7种10袋杂交玉米种未取得审定号,已销售种子金额350元。钟山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杂交玉米种10袋、没收违法所得350元、罚款20000元的处罚决定。
四、金沙县农业农村局查处马某某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种子案
2024年2月,金沙县农业农村局开展农资市场执法检查时,发现马某某采购未取得审定号的“丰白8号”玉米种子100包进行销售。金沙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经审定的玉米种子100包、罚款20000元的处罚决定。
五、安顺市农业农村局查处罗某某生产经营假种子案
2023年9月,安顺市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称罗某某销售的种子有问题。经查,当事人采购标称江西田园农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白糯玉米散种子100斤,自行分袋包装成万糯3000F1玉米种子进行销售,无种子标签,属假种子,全部售出,销售金额2310元。安顺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310元,罚款20000元的处罚决定。
六、西秀区农业农村局查处西秀区旧州镇德鑫农牧技术服务中心经营劣质种子案
2024年3月,西秀区农业农村局开展农资市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西秀区旧州镇德鑫农牧技术服务中心经营门店销售的种子有问题。经检测,当事人经营的“宜红1号”“梁丰918”质量不符合要求,属劣种子。经查,当事人购进“宜红1号”“梁丰918”各50袋,已销售38袋,销售金额494元。西秀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94元、没收违法经营的种子、罚款11000元的处罚决定。
七、修文县农业农村局查处贵州农腾博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假种子案
2023年7月,修文县农业农村局开展农资市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贵州农腾博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灵芝菌种没有标签,属假种子,已销售灵芝菌种金额154800元。当事人经营假种子金额较大,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修文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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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罪名和刑罚
违法经营假种子的行为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
例如,在周某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二审刑事裁定书中,被告人周某某通过直接销售或他人代销的方式,将“HR361”葵花种子、“金果1号”无壳南瓜种子销售给多地45 名被害人,种植面积高达5186亩。以上被害人在食葵和南瓜灯生长期发现诸多问题。后经认定,被告人周某某销售的“HR361”葵花种子、“金果1号”无壳南瓜种子为假种子。经司法鉴定,被害人杨某等45户农户所种植的葵花和无壳南瓜损失共计4268636.86元。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20000元;继续退赔45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法院对随案移送的涉案种子予以没收。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或者“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第七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中“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一般以二万元为起点;“重大损失”,一般以十万元为起点;“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一般以五十万元为起点。上述案件通过司法鉴定确定了“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另外一些案件的情况有所不同。
针对另外一些案件中违法经营假种子的行为,其立案往往出现在假种子的生产、销售过程中。此时,假种子流入市场的时间不长,种子的购买者往往还未来得及种植,或者种植的作物还未收成,或者收成后无法全面统计使生产遭受的损失。在案件审理中,往往无法认定其行为给生产造成的损失。
针对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2022〕66号),明确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对实施生产、销售伪劣种子行为,因无法认定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等原因,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种情况下,涉及的罪名主要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以上通知的规定同时明确了,在上述罪名存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例如,王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案。2018年,被告人王某某提供虚假商标授权书等手续,委托其他人联系制作假冒“红缨子”牌塑料包装袋4万余个。2019 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王某某租赁房屋,雇佣工人使用陈年高粱和从他人处购买的高粱制作假冒种子。使用“红缨子”牌塑料包装袋分装成“红缨子”牌高粱种子。然后分别销售给多人,共计查获8800斤。经汝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红缨子”牌红珍珠高粱种子的市场价格为每斤20元,总价格为176000 元。该案2019年5月案发,假冒的高粱种子尚未开始种植,无法认定其“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但是,法院经审理认为“红缨子”商标依法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且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被告人王某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公安机关查扣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物品,依法予以没收后销毁。
来源丨农财君综合整理自丰镇市公安局食药环侦大队、贵州省农业农村厅、IPRdaily中文网
编辑丨农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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