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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组织开展南繁博物馆藏品征集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28  来源: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浏览次数:376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南繁博物馆藏品征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海关总署联合印发《国家南繁硅谷建设规划(2023—2030年)》,提出建设南繁博物馆,展示南繁硅谷前沿成果、开展科普教育、传承南繁文化。为全面、真实、准确反映南繁发展历程,展示南繁卓越贡献,经研究,现就南繁有关藏品征集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

  (一)实物藏品

  1.南繁历史上特殊作物标本或作物种子标本(如某粮1号、某特号、“中国第一”“世界第一”的研究成果标本等)。

  2.与农业种植相关的历史文物(如碳化种子、陶瓷器、石器、典籍等)。

  3.科研过程中使用的器具、仪器设备、器械模型等(如检测试纸、特殊培养皿、测量工具、镊子、铁锨等)。

  4.植物科学模型、挂图、彩绘,以种子为原材料展现的工艺/艺术品。

  5.具有代表性的南繁相关人物手稿、工作笔记、生活日志、奖章、工作证件、函件、介绍信、生活用品、科研用具、劳作工具等实物。

  6.南繁工作期间使用的具有特殊意义的各类票据(如往返各地的车票、餐票、住宿票、通行证等)。

  7.其他与南繁发展相关材料,如报告、论文、新闻报道、历史文献、科技成果、书信报刊、文学传记、作品收藏等。

  (二)数字影像材料

  1.相关机构和个人在南繁工作、生活影音材料。

  2.南繁大事记、重要史情等音像、照片材料。

  二、征集方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博物馆条例》等法律法规,南繁博物馆藏品征集主要以捐赠、寄存和复制三种方式开展。

  (一)捐赠。采取自愿原则,欢迎持有者和持有单位无偿捐赠。鼓励以原件为主的方式捐赠。如本人不愿捐赠原件的,可捐赠复制件。

  (二)寄存。对于持有者不愿捐赠、希望在一段时间展览结束后收回的藏品,将签订协议,约定寄存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等条款,采取寄存的方式征集。

  (三)复制。对于持有者不愿捐赠、寄存的历史资料,可由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收集信息,采取仿真复制的方式征集,复制后原件归还所有者。

        藏品经过鉴选决定收藏后,将为提供藏品的单位和个人颁发捐赠证书,并以适当方式予以铭记。提供藏品的单位和个人凭证书可享受优先参加南繁博物馆文化交流活动等权益。藏品被用于陈列展览将标明提供单位或提供者姓名。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南繁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严格落实藏品征集有关规定,面向科研院校、企业等单位以及广大南繁科研人员积极宣传、广泛动员,鼓励社会各界人士提供南繁历史资料和重要线索。征集工作中要充分尊重相关单位或个人意愿,不得强制要求、硬性摊派,不得增加基层负担。

        (二)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南繁历史资料真实性审查,确保提供的历史资料真实、准确。所提供的历史资料,不得含有涉密内容,不得侵犯他人著作、肖像、名誉权等合法权益。提供藏品的单位和个人需对藏品史料的来源、流转经历、背后故事及相关情况等提供必要的文字说明。

      (三)请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于2024年10月31日前将汇总编制的南繁博物馆藏品征集登记表(见附件)报送至邮箱(nfbwg2024@163.com)。

  联系人: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张斌

  电话:0898-88705870

  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 杨洋

  电话:010-59193287

  附件:南繁博物馆藏品征集登记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4年9月20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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