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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法院农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发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0-16  来源:山东高法  浏览次数:956
 

      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农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会上,山东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徐兴军通报了山东法院涉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副庭长于志涛发布了山东法院涉农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济南知识产权法庭庭长刘军生和青岛知识产权法庭庭长纪晓昕分别通报了济南、青岛知识产权法庭涉种业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有关情况。山东高院宣传处副处长傅德慧主持新闻发布会。

      据介绍,2023年以来,山东法院共审理涉农业知识产权案件335件,其中,植物新品种案件178件,商标案件78件,著作权案件5件,专利案件38件,不正当竞争案件36件。

      以下是会上发布的山东法院农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山东法院涉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以及济南、青岛知识产权法庭涉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详细内容:

山东法院农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

      “博洋9”甜瓜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原告:天津德某种业有限公司

      被告:寿光尚某种苗有限公司等

      【案情摘要】天津德某种业有限公司系“博洋9”甜瓜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天津德某种业有限公司认为寿光尚某种苗有限公司未经授权销售名称为“博洋9”的甜瓜种苗,侵害了“博洋9”甜瓜植物新品种权,请求法院判令寿光尚某种苗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购买者从品种权人或经其许可的人合法获得种子后,将种子培育成种苗进行销售,并非侵权行为;但是如果用来培育种苗的种子无证据证明来源于品种权人,将来源非法的种子培育成种苗的相关生产、繁殖和销售行为则构成侵权。虽然查明寿光尚某种苗有限公司从天津德某种业有限公司的合法经销商处购买了共计六万粒“博洋9”甜瓜种子,但寿光尚某种苗有限公司对外宣传称一年销售三四十万株“博洋9”种苗,明显已经超出其合法购买种子数量,寿光尚某种苗有限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涉案植物新品种权。法院判决寿光尚某种苗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本案系在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中正确适用权利用尽原则,加大种业创新司法保护力度的典型案例。本案明确了销售蔬菜瓜果种苗的经营主体将购买的种子培育成种苗进行销售是否适用权利用尽原则,并认定当销售数量远超适用权利用尽的范围时,仍然构成侵权。本案的裁判,有利于加强对品种权人的司法保护和促进市场经营者诚信规范经营。本案入选“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第四批)”。

      一审法院审判人员:法官王燕、人民陪审员胡桂云、人民陪审员姚蔚,法官助理董赫赫,书记员黄梦亭。

      二审法院审判人员:法官罗霞、法官胡晓晖、法官杜丽霞,法官助理董宁,书记员李思倩。

      案例二

      “丹玉405号”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原告:辽宁丹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承德裕某种业有限公司

      被告:海阳花某种子有限公司等

      【案情摘要】辽宁丹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丹玉405号”玉米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海阳市农业农村局、海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共同对海阳花某种子有限公司销售的“承玉34”玉米种子进行采样。某玉米种子检测中心接受海阳市农业农村局委托出具检验报告,经检验,“承玉34”玉米种子与“丹玉405号”比较位点数40,差异位点数0,结论为极近似或相同。辽宁丹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承德裕某种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以及海阳花某种子有限公司销售“承玉34”的行为侵害了“丹玉405号”玉米植物新品种权,请求法院判令承德裕某种业有限公司、海阳花某种子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海阳市农业农村局委托某玉米种子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结论,承德裕某种业有限公司和海阳花某种子有限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涉案植物新品种权。因海阳花某种子有限公司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其不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承德裕某种业有限公司、海阳花某种子有限公司停止侵权,承德裕某种业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有效衔接的典型案例。本案通过行政机关的先行查处,既有效制止侵权行为并防止权利人损失扩大,又能及时固定侵权证据,并根据证据规则对行政机关委托出具的检验报告予以采信,准确认定侵权行为。本案的裁判,充分体现了行政查处的及时高效与司法裁判的定分止争相辅相成,有效支持了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是府院联动机制赋能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生动实践。

      一审法院审判人员:法官刘尊知、法官王晓琳、人民陪审员陈晓,法官助理石超丹,书记员唐宇航。

      二审法院审判人员:法官罗霞、法官杜丽霞、法官牟丹,法官助理董宁,书记员李思倩。

      案例三

      “烟农1212”小麦植物新品种侵权系列案

      原告:合肥丰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临沂联某农资销售中心等

      【案情摘要】合肥丰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经山东省某农业科学研究院授权取得“烟农1212”小麦品种独占实施许可权。临沂联某农资销售中心在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烟农1212”小麦种子使用白皮袋分装并通过其网络店铺进行销售。合肥丰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临沂联某农资销售中心上述销售、许诺销售行为侵害了“烟农1212”小麦植物新品种权,请求法院判令临沂联某农资销售中心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合肥丰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就“烟农1212”小麦植物新品种同时提起十起侵权诉讼,标的额累计40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临沂联某农资销售中心在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分装销售被诉侵权种子,侵害了“烟农1212”小麦植物新品种权。法院判决临沂联某农资销售中心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3万元。该案判决生效后,法院经做调解工作,其余九起案件均以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本案系采取“首案示范+类案调解”方式解决植物新品种侵权批量诉讼案件的典型案例。本案的裁判,通过及时准确针对代表性案件作出首案示范判决,表明司法态度,明确裁判标准,进而加大调解力度,促进批量诉讼类案调解结案,及时充分保护了权利人合法权益,有效规制了侵权行为,维护了粮食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一审法院审判人员:法官刘念波、法官庄辛晓、法官张正良,书记员于璐。

      案例四

      “济麦22”小麦植物新品种权合同纠纷案

      原告:山东鲁某农业良种有限公司

      被告:聊城东某种业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山东鲁某农业良种有限公司经授权取得“济麦22”植物新品种的独占使用权并可以再许可或以其他形式允许他人生产经营。山东鲁某农业良种有限公司与聊城东某种业有限公司签订协议,授权聊城东某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济麦22”小麦种子,经营范围为冠县,经营方式为小麦统一供种项目的供种到户模式,如聊城东某种业有限公司擅自将小麦统一供种项目用种子以市场销售渠道销售、或者在冠县小麦统一供种项目终止后继续销售等,山东鲁某农业良种有限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已经收取的农技推广费、履约保证金等不予退还,聊城东某种业有限公司还应支付违约金50万元至300万元。合同履行中,山东鲁某农业良种有限公司分别在冠县之外多地购买到聊城东某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济麦22”小麦种子。山东鲁某农业良种有限公司以聊城东某种业有限公司违约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涉案协议,聊城东某种业有限公司停止生产经营、繁殖、销售“济麦22”小麦品种并支付违约金及合理开支共计150万元,聊城东某种业有限公司缴纳的履约保证金3万元不予退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协议明确约定聊城东某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济麦22”小麦大田用种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并约定山东鲁某农业良种有限公司具有特定条件下的合同解除权。山东鲁某农业良种有限公司在冠县之外通过市场渠道购买到“济麦22”小麦种子,虽然聊城东某种业有限公司辩称系其他经销商购种后销售至冠县之外,但缺乏证据且协议明确约定上述行为系违约行为,其不构成违约的主张不能成立,聊城东某种业有限公司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山东鲁某农业良种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协议。法院判决解除涉案协议,聊城东某种业有限公司停止生产经营、繁殖、销售“济麦22”品种,并支付山东鲁某农业良种有限公司违约金50万元,聊城东某种业有限公司缴纳的履约保证金3万元不予退还。

      【典型意义】本案是在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案件中依法保护品种权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本案通过准确界定品种权人与被许可人的权利义务范围,认定被许可人生产经营行为构成违约,对品种权人要求被许可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诉求予以支持。本案的裁判,体现了从合同法角度对品种权的有效保护,对损害品种权人合法权益的违约行为坚决予以规制,有效维护了品种权人合法权益。本案入选“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第四批)”。

      一审法院审判人员:法官刘念波、法官庄辛晓、法官张正良,书记员贾文婷。

      二审法院审判人员:法官于志涛、法官柳维敏、法官张金柱,法官助理张琼,书记员丁艳奇。

      案例五

      “茂施”肥料商标侵权案

      原告:山东茂某生态肥料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合某农业服务有限公司等

      【案情摘要】山东茂某生态肥料有限公司经授权许可使用“茂施”商标并有权以其名义进行维权,“茂施”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肥料等。山东合某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申请注册“阿康茂施”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亦为肥料等,该商标因与“茂施”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于2021年11月15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无效宣告。山东茂某生态肥料有限公司认为山东合某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被诉侵权肥料上使用“阿康茂施”标识的行为侵害了“茂施”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山东合某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山东合某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主张其在“阿康茂施”商标被宣告无效前的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山东合某农业服务有限公司“阿康茂施”商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即山东合某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从未享有“阿康茂施”注册商标专用权。山东合某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被诉侵权肥料上使用“阿康茂施”标识的行为侵害涉案商标权,因山东茂某生态肥料有限公司未能证明山东合某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在“阿康茂施”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后仍存在侵权行为,法院对山东茂某生态肥料有限公司关于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山东合某农业服务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正确认定商标无效法律后果,加大涉农品牌司法保护力度的典型案例。农业用肥事关粮食安全和农民利益,攀附他人肥料商标知名度,将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注册为商标被宣告无效后,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本案的裁判,有力打击了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商标侵权行为,有效保护了涉农肥料商标权人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审判人员:法官田开玉、人民陪审员尹思举、人民陪审员于水,书记员季玲玲。

      二审法院审判人员:法官柳维敏、法官张金柱、法官彭震,法官助理赵有芹,书记员宋聪慧。

      案例六

      “割草机”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

      原告:山东禀某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洛阳长某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大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山东禀某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系“一种用于割草机的传动装置及割草机”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山东禀某智慧科技有限公司认为洛阳长某实业有限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以及山东大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其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洛阳长某实业有限公司、山东大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及山东禀某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在涉案专利评价报告更正请求中的意见陈述,涉案专利的固定机构及固定机构上开设的第一开口,在用于行走装置传动机构一端与动力输出轴传动连接的同时,是为实现动力输出轴不会弯曲或断裂并防护传动机构与中间轴连接处的安全性。被诉侵权产品在动力输出轴与行走装置传动机构传动连接周围的支架为开放式支架,与动力输出轴并不直接接触,并且也不存在第一开口,在进行作业时,并不能产生保护动力输出轴不会弯曲或断裂的技术效果,也不会产生防护行走装置传动机构与动力输出轴连接处以提高安全性的技术效果。因此,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对应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法院判决驳回山东禀某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系依法保护农机装备经营商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法院依法根据专利说明书及专利权人意见陈述对专利权利要求进行了准确解释,进而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本案的裁判,进一步明确了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规则,不但对专利权人行使权利进行了引导和规范,而且有效保护了农机装备企业的正常经营,依法保障了农业相关产业健康发展。

      一审法院审判人员:法官刘圣林、人民陪审员吴文淼、人民陪审员宗德珍,法官助理王冠宇,书记员辛苗青。

      二审法院审判人员:法官邓卓、法官张新锋、法官刘雪峰,法官助理马冬,书记员张远思、李思澄。

      山东法院涉农知识产权

      司法保护工作情况

      强国必先强农,农强方能国强,粮食安全和“三农”工作是“国之大者”。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把解决好十几亿人口的吃饭问题,作为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今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山东考察时指出,山东是农业大省、粮食大省,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方面责任重大,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建设更高水平的“齐鲁粮仓”。

      在第七个“中国农民丰收节”到来之际,习近平总书记向全国广大农民和工作在“三农”战线上的同志们致以节日祝贺和诚挚问候,强调必须坚持不懈夯实农业基础,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为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农业强国、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奠定基础。本次发布会是对党中央关于“三农”工作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精神的贯彻落实。

      山东法院高度重视农业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秉持有利于权利保护理念,加大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农业科技成果保护, 特别植物新品种保护水平一直处于全国前列,审理了全国首例无性繁殖植物新品种侵权案、全国首例确认不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另有5起案件入选“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山东法院全力服务保障农业强省建设和粮食安全的积极作为和使命担当。

      一、服务社会大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立足山东农业大省、粮食大省实际,山东高院研究制定《关于加强农业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保障农业强省建设和粮食安全的意见》,聚焦品种权核心保护、农民主体地位、惩罚性赔偿特殊保护、“土特产”保护、司法与行政协同保护等方面共十六条,明确了加强农业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和具体措施,着力构建具有山东特色的粮食安全司法保障体系,是全国首个省级层面关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知识产权审判领域专门司法文件,《法治日报》《人民法院报》《农民日报》等30余家主流媒体专题报道。

      二、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严格保护。山东法院秉持有利于权利保护的司法理念,聚焦品种权核心保护, 加强涉农专利、商业标志、商业秘密保护,严格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构建农业领域全方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有效保障国家种业和粮食安全。2023年以来,山东法院共审理涉农业知识产权案件335件,其中,植物新品种案件178件,商标案件78件,著作权案件5件,专利案件38件,不正当竞争案件36件。

      三、深化府院联动,构建大保护格局。山东高院与省农业农村厅签署《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框架协议》,从省级层面辐射推动全省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高效顺畅衔接,共建大保护工作格局。与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等5部门召开省级层面知识产权府院联动座谈会,推动在科技园区、创业园区、产业园区等开展“一站一中心一基地”建设,提升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整体效能。联合省农业农村厅开展全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能力提升培训,提升农业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

      四、完善体制机制,提升整体保护效能。深入推进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主动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衔接配合,进一步理顺管辖、程序衔接机制,优化协同高效配置司法资源,严惩种子制假售假犯罪,提升农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整体合力。积极推进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科技在涉农司法领域的深度应用,在全国首创智能3D证据管理系统,对播种机、割草机、施肥机等不易保存和移送的大型农业设备进行扫描建模,有效解决了存证难、管理难问题,极大节省权利人诉讼成本。

      五、强化司法引导,服务保障乡村振兴。强化涉农知识产权司法引导,研究制定知识产权领域风险和对策意见,省农业农村厅、省文旅厅、省市场监管局结合风险分析,研究制定解决对策,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效能。联合山东农业大学召开植物新品种权司法保护座谈会,深入了解植物新品种权司法保护中的问题不足,提升司法助农能力水平。联合济南、青岛知识产权法庭在农民丰收节期间召开新闻发布会,并指导全省法院开展农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系列活动,发布典型案例,加强普法宣传,不断提升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为乡村振兴提供知识产权审判力量。

      六、强化总结提升,形成特色品牌。山东高院强化对加强农业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保障农业强省建设和粮食安全16条意见的贯彻落实,持续指导全省知识产权审判条线行特色、创品牌,取得显著成效。前不久,在已有3件案例入选前三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基础上,山东法院又有2件案例入选第四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是入选数量最多的地方法院。

      下一步,山东法院将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精神,全方位提升全省法院农业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水平,更好服务保障农业强省建设和粮食安全,为高质量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山东篇章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济南知识产权法庭

      种业司法保护状况

      近年来,在市委坚强领导和上级法院监督指导下,济南中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创新司法保护机制,严格保护种业知识产权,为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业强省建设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把握种业纠纷案件特点,着力提升司法保护质效

      根据数据分析,种业纠纷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增长迅猛,侵权纠纷比重较高。植物新品种案件年均收案达20件,今年上半年已收案63件,收案数量增幅明显;侵权纠纷案件185件,占案件类型的绝大多数,占比高达97%,其余为合同纠纷5件、权属纠纷1件。

      二是案件疑难复杂,审理周期较长。植物新品种案件技术含量较高,事实认定复杂,往往需要诉诸鉴定程序,导致案件审理的周期普遍较长。

      三是侵权形式多样,侵权手段隐蔽。植物新品种案件的侵权行为链条长、季节性强,举证和查证困难。近年来出现不标注或者标注其他品种进行套牌销售以及帮助侵权行为,溯源难度较大。

      四是侵权领域延伸,侵权主体增多。侵权领域呈现向种子市场终端经营者延伸的趋势,侵权主体由大型种业公司向小规模的种子企业、个体经营户和农业种植大户发展。

      六是侵权对象多点分布,农林品种为重灾区。受理的案件主要涉及农业、林业多个品种权类型,包括“登海9号”玉米、“济麦22”小麦、“德瑞特79”黄瓜、“鲁葫1号”西葫芦、“鲁白16号”白菜、“鲁丽”苹果、“苏翠1号”梨、“中油18号”桃、“泰紫薯1号”甘薯等知名的大田作物、林木、果蔬品种。

      针对种业纠纷的案件特点,济南中院大力实施精品审判战略,发挥典型案例裁判指引作用。2019年至今,共跨区域审理山东中西部十市植物新品种案件191件,切实保护品种权人利益。精品案件不断涌现,连续三年有三起案件——“德瑞特79号黄瓜”和“鲁葫1号西葫芦”植物新品种侵权案、“济麦22”植物新品种合同案分别入选第二、三、四批全国种业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二、探索破解“举证难”问题,降低品种权人维权难度

      针对种业纠纷案件季节性强、取证难的特点,有效运用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及时固定侵权证据,树立司法保护权威。根据检测鉴定意见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降低品种权人证明侵权难度。在“德瑞特79”黄瓜新品种侵权案件中,品种田间对比鉴定虽然有1个性状无法检测,但其余49个性状经测试未发现有明显差异。在此情形下,准确把握接近阈值的侵权认定标准,适时转移举证责任,在被告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判令其承担不利后果,突出了加大保护品种权人力度的主基调。

      三、准确适用司法解释规定,依法保护品种权人权益

      在“鲁葫1号西葫芦”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中,准确适用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认定使用相同名称的被诉侵权品种与授权品种为同一品种,直接推定被诉侵权品种繁殖材料即为授权品种繁殖材料;同时,对于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以使用商标之名行侵权之实的行为依法予以严惩,使得侵权人以使用注册商标为名掩饰侵权的行为无处遁形。在“济麦22”植物新品种合同案件中,明确擅自超出约定区域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虽不构成对授权品种的侵权,但品种权人可依据合同寻求违约救济,从合同法角度对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保护。

      四、探索首案示范+类案调解模式,有效化解批量纠纷

      优化调解工作思路,发挥首案裁判示范作用,高效解决批量纠纷,做好小种子里的司法保护大文章。在“烟农1212”小麦植物新品种系列侵权案件中,首案判决认定被告在未经品种权人同意并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情况下,以白皮袋的方式私自分装销售,违反了我国种子管理相关规定,不适用权利用尽原则,构成种子销售侵权行为。判决后,办案人员与十起案件当事人进行了深入沟通,既讲法理,也讲情理,使各被告均认可了判决结果。最终以一案判决、九案调解方式,有效减轻当事人诉累,提升种业维权效率,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在全省法院“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精品案例评选活动中获三等奖。

      五、加强种业保护府院联动,做实做好服务大局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部署要求和市委农村工作会议安排,多次与种业行政部门进行座谈沟通,在充分征求市农业农村局、市市监管局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关于加强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和保障北方种业之都建设的意见》,为构建济南特色种业司法保障体系贡献司法智慧。认真梳理总结种业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撰写《关于植物新品种司法保护工作的调研报告》,就构建济南种业大保护格局提出对策和建议,市委政法委予以充分肯定。2022年农业农村部召开全国保护种业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视频会议,济南中院作为法院系统唯一代表参加会议作典型汇报,受到广泛好评。

      六、加强司法宣传队伍建设,打造济南种业司法保护品牌

      先后到省农科院、泰安市农业科学院座谈交流,深入鲁研良种公司、舜丰科技公司种业企业实地考察,加大种业保护司法宣讲,全力打造济南种业保护新高地。及时发布种业保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制作《麦子熟了》种业司法保护宣传短片,加强对工作亮点和典型经验的宣传力度,推动全社会学法、用法、守法,营造种业保护的浓厚氛围。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以党建、带队建、促审判、保廉洁,努力锤炼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种业知识产权审判队伍。济南知识产权法庭先后被评为“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先进集体”“全省法院党建工作先进集体”“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进集体。

      下一步,济南中院将认真贯彻最高法院及省市加快推进现代种业创新发展部署要求,全面落实省法院《关于加强农业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保障农业强省建设和粮食安全的意见》,扛牢服务保障济南北方种业之都职责使命,不断开创种业司法保护工作新局面,为建设更高水平的“齐鲁粮仓”提供有力的司法支撑!

      青岛知识产权法庭

      种业司法保护状况

      2017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设立青岛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七年以来,法庭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省法院《关于加强农业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保障农业强省建设和粮食安全的意见》,推动构建全方位涉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努力打造保障粮食安全的“半岛样板”。

      一是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守护好粮食安全的“种子芯片”。种子是粮食安全的关键,青岛知识产权法庭跨域管辖青岛、烟台、威海、潍坊、东营、日照六市涉植物新品种案件,辖区内的平度、高密、寿光等是全省乃至全国的重要粮食和蔬菜产区,端牢国家粮食安全饭碗责任重大。近年来,法庭审理涉及“中麦578”“丹玉405”“华美105”等侵害品种权案件103件,强化证据保全、调查取证、委托鉴定等手段,严厉打击种子套牌侵权、重复侵权等行为。审理的玉米“伟科609”、黄瓜“德瑞特79”、甜瓜“博洋9”等案件先后入选“全国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二是聚焦种业配套关键技术领域,促进创新成果转化和应用。综合运用植物新品种、专利、商业秘密等多种知识产权保护手段保护育种成果以及农机装备、农资农药等与种业密切相关的技术成果,审理“农药氯虫苯甲酰胺”“农用播种机”“种子带编织机”“农用开沟机”专利侵权纠纷、“先正达”“中化化肥”“茂施”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等典型案件,为粮食生产、储存、流通、加工提供科技支撑,强化公平竞争意识,营造不敢侵权、不愿侵权的法治环境,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种业市场。

      三是深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提升种业案件审判质效。针对种业技术类案件事实认定难的问题,建立技术调查、技术咨询、专家陪审和技术鉴定“四位一体”的技术事实查明体系。出台《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暂行办法》《专家咨询委员会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从青岛农业大学等科研机构选聘种业专家,提请人大任命为专家陪审员,深入参与案件庭审、现场勘验等诉讼活动,协助法官准确理解和高效查明种业技术问题,为案件审理提供有力技术支持。

      四是深化智慧法院建设,以信息化成果赋能种业知产审判。积极推进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科技在种业司法领域的深度应用。在全省首创“智能3D证据管理系统”,对播种机、种子带编织机、割草机、施肥机等不易保存和移送的大型种业相关设备进行扫描建模,有效解决了存证难、管理难问题,极大的节省了权利人诉讼成本。研发“跨网域异步质证系统”,有效缩短案件审理周期,相关经验被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宣传推广。

      五是发挥跨域管辖优势作用,构建种业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在跨域区域设立六个巡回审判庭,开展审判、调研、培训等活动,实现涉种业案件巡回审判全覆盖。在传统农业地区莱西莱阳一体化发展先行区设立“青知创新服务党代表工作室”,以高质量党建引领审判工作。对我国重要的蔬菜种质资源基地“中国蔬菜之乡”寿光开展蔬菜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专题调研,对潍坊市近百家种业生产繁殖企业、种植户及销售商代表发放调查问卷,进行专题培训,完成调研报告《蔬菜品种权保护的司法路径》。

      六是开展种业精准司法服务,加强特色农业资源保护。结合胶州大白菜、马家沟芹菜、大泽山葡萄、店埠胡萝卜等青岛特色农产品,联合产业协会精准开展专项调研,促进农业知名品牌建设和传承发展,做好土特产“小切口大文章”。实地走访青岛海水稻研究发展中心、即墨区移风店镇种业科普中心等种业科研机构以及青源集团等种业高新技术企业,帮助企业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参与青岛首届种业博览会,服务青岛国际种都高新技术示范区建设,做到农业创新在哪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就跟进到哪里。

      七是加强种业知识产权法治宣传,强化粮食安全司法引导。推进“青知”司法品牌建设,打造“青知讲堂”“青知慧眼”“青知手绘”等法治品牌,组建知识产权创新服务队,依托“世界知识产权日”“中国农民丰收节”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种业领域普法宣传,推出涉农司法保护纪实短片《知秋》,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实守法、公平竞争的良好法治氛围。

      下一步,青岛知识产权法庭将深刻把握粮食安全新形势新要求,坚持“为耕者谋利、为食者造福、为业者护航”,全面提升种业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为农业新质生产力发展增势赋能,为加快种业振兴、打造国际化种业之都、实现高水平农业科技自立自强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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