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的通知
辽农农〔2024〕237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科学、公正开展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促进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选育、推广,发挥优良品种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根据《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辽宁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现予印发施行。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11月18日
(主动公开)
辽宁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科学、公正开展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以下简称品种认定),促进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选育、推广,发挥优良品种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根据《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国家登记目录以外的其他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设立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品种认定委员会),负责我省品种认定工作。委员会由省品种认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专业组组长组成。
省品种认定委员会主任由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种业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和省农业农村发展服务机构有关负责人担任。
省品种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农村发展服务机构,负责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日常工作。
省品种认定委员会下设蔬菜、果树、食用菌、杂粮、药用植物、花卉等专业组,负责品种认定申报材料审查、起草认定标准和种植现场考察鉴定等工作。
第四条 在认定工作需要时,省品种认定委员会从省农业农村厅相关专家库中抽取3~5人组成专业组,并设专业组组长1名。专业组人员为从事相应作物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等相关工作,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
第五条 省品种认定委员会建立包括申请文件、品种认定试验数据、认定意见和认定结论等内容的认定档案,保证可追溯。
第六条 申请品种认定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向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申请品种认定实行自愿原则。申请认定的品种应当符合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的要求。
第八条 申请品种认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品种认定申请表。包括品种信息、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栽培技术要点等内容,以及申请者、育种者和品种权人信息及意见;
(二)品种选育报告。包括亲本来源、选育方法及过程、品种特征特性和栽培技术要点、品种主要缺陷及应当注意的问题;
(三)连续两个生产周期的多点品种试验总结报告;工厂化栽培的作物连续两个生产周期的品种试验总结报告;
(四)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报告;
(五)抗逆性鉴定报告;
(六)转基因成分检测报告,如现有技术无法进行转基因检测的作物应提供无转基因成分承诺书;
(七)种子、植株、花、果实或子实体等实物典型彩色照片;
(八)品种和申请材料合法性、真实性、无知识产权纠纷承诺书。申请认定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授权书。
转基因成分检测报告、抗逆性鉴定报告以及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报告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测试机构出具。如无相关资质测试机构的,应由具备测试条件、能力的单位出具。
第九条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30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对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或者需要补正材料的,申请者可以在接到通知30日内陈述意见并对申请材料补充修正,逾期未陈述意见或补充修正的,视为撤回申请;修正后仍然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申请者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作出受理决定后,由省品种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业组对申请认定的品种进行种植现场考察,并出具现场考察意见。
第十一条 省品种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业组召开初审会议,对申请认定品种的特征特性进行鉴定,并根据认定标准进行无记名投票,赞成票达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通过认定初审。
第十二条 省品种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将通过认定初审的品种名称、申请者等信息在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若无异议或异议排除后,由省品种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委员会审核。
第十三条 省品种认定委员会适时召开品种认定会议,到会委员须达到委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对拟认定的品种进行审核,采取无记名投票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到会委员总数三分之二的,通过认定。
第十四条 通过认定的品种,由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编号、颁发证书,公告品种信息。
认定编号格式为:辽认+作物种类简称+年号+3位数字顺序号。
认定证书内容包括:认定编号、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申请者、育种者、品种来源、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
第十五条申请者对未通过认定的品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复核仅限一次。
第十六条 品种认定标准由省品种认定委员会制定。
第十七条 通过认定的品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认定:
(一)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严重缺陷的;
(二)种性严重退化或者失去生产利用价值的;
(三)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认定的。
申请者在申请品种认定过程中有欺骗、伪造等不正当行为的,撤销该品种认定,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八条 拟撤销认定的品种,由省品种认定委员会办公室通知申请者。申请者如有异议,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说明材料及相关凭证。省品种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业组进行初审,将初审意见提交省品种认定委员会审核。决定撤销的,由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布公告。
第十九条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对申请认定品种的种植现场、测试、鉴定进行监管。
第二十条 省品种认定委员会委员、专业组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公正廉洁,对在认定过程中获知的申请者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有擅自对外提供种子样品等不当行为。在认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纪依规给予处理;自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承担省品种认定委员会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辽宁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申请表(格式)》《辽宁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专业组现场考察鉴定报告(格式)》由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