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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关于加强玉米 品种试验和审定管理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1-24  来源: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410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加强玉米 品种试验和审定管理的通知
 
各州、市农业农村局,省种子管理站:
      
      为深入贯彻全国严格品种管理工作推进会议精神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常态化推进品种审定、联合体试验整治和“伪种子”清理的工作部署,现就加强玉米品种试验管理、提高品种审定质量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试验主体管理
      
      省种子管理站要加强品种试验主体管理,联合体试验必须由10家(含)以上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成员单位自愿组成。成员单位应为持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B证)的企业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事业单位。一个法人单位只能参加一个联合体,具有相同法定代表人的单位不得参加同一联合体。组建联合体时,成员单位均应有自有品种参加试验,在一个品种试验周期未完成前不得变更成员单位。每个参加联合体的单位每个组别参加试验只能申请1~2个品种。特殊类型试验应为持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B证)的企业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事业单位。每个单位每种类型只能申请1~2个品种参加试验,同一个品种同期只能参加一类特殊类型试验。绿色通道试验、联合体试验、特殊类型品种试验、引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和试验人员应具有试验经验且保持相对稳定,三年内不得无故变更,不得兼任,并报省种子管理站备案。
      
      二、严格试验方案审核
      
      绿色通道试验、联合体试验和特殊类型品种试验应在实施前按照统一试验标准制定试验方案,并报省种子管理站核准。试验实施方案应当包括试验目的、试验组别、试验点、试验品种、对照品种、田间试验设计、试验承担单位、试验负责人、田间管理、收获要求、调查记载、抗逆性鉴定、品质检测、DNA指纹检测、DUS测试、转基因成分检测、标准样品提交等。引种试验按《云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备案工作指南(试行)》,参照统一试验制定实施方案,并报省种子管理站核准。各渠道试验申请时间为每年12月底,逾期不再受理。品种试验申请纸质材料均需采用A4纸规格、双面打印、装订成册,一式两份,由省种子管理站存档。申请材料纸质文档和扫描件应当一致。
      
      三、规范试验全程管理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和所属种子管理机构要监督试验承担单位严格按照试验方案、技术规程开展各类试验。省种子管理站通过征集遴选确定供鉴定的生产试验、引种试验承担单位,品种申请单位自行选择承担单位开展品种试验。试验承担单位必须按照试验方案、技术规程等开展试验,对未按试验方案和技术规程开展或试验质量不合格的试验点作报废处理,报废试验点试验数据无效、不纳入试验数据统计汇总,不作为品种审定依据。省种子管理站每年按一定比例抽取各种渠道试验单位开展验证试验。各渠道试验单位弄虚作假的,应当终止该试验;弄虚作假成员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各渠道品种试验;联合体其他成员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三年内不得参加联合体试验。供鉴定生产试验和指定抗性鉴定试验承担单位,应当设立统一开放时间,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格品种审定
      
      统一试验、绿色通道试验、联合体试验和特殊类型试验在完成试验程序后,试验结果达到《云南省玉米品种审定标准》的,在次年3月前提交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完成引种试验的,试验结果达到《云南省玉米品种审定标准》同类品种生产试验产量、抗病性、抗倒性等指标要求的,在每年11月底前提交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应严格按照批复的试验方案对各渠道试验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一律不得提交玉米专委会。专委会各位委员应当逐项对照审定标准认真审核,书写规范审定意见。各申请者提交的报审材料须真实、完整,报审材料的纸质版和电子扫描件应当保持一致。报审材料因资料不全、遗漏和图片达不到要求而没有通过品种审定的,不再予以复审。
      
      五、强化行风建设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种业工作的领导,充实种业工作力量,改善工作条件,提高管理能力和水平。各级种子管理机构不得作为主持单位或试验承担单位承担绿色通道试验、联合体试验、特殊类型试验和引种试验,在职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主持人或试验人员承担上述试验;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参与社会团体发生盈利性行为。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要适时组织专业委员会委员进行法律法规、行业自律教育,保证公正公平履行审定职责。
      
      贯彻落实中如有疑义,向省农业农村厅或省种子管理站反馈。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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