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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种业促进条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1-28  来源:青岛市人大网站  浏览次数:375
 

青岛市种业促进条例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青岛市种业促进条例》,业经青岛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1月20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青岛市种业促进条例》的决定

2024年1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青岛市种业促进条例》,由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青岛市种业促进条例

      (2024年10月25日青岛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育种创新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四章  扶持与保障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鼓励育种创新,引育壮大种业企业,促进种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畜禽、水产、林草、农业微生物等领域种业发展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列领域种业相关的品种管理、生产经营以及监督管理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市按照国家种业振兴决策部署和种业发展相关规划要求,加强种质资源保护,激励种业自主创新,强化企业主体作用,优化种业发展环境,加快构建现代种业体系,促进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种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种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完善种业发展扶持措施,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种业发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农业农村、渔业、林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种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畜禽、水产、林草、农业微生物等领域种业发展促进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大数据、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种业发展促进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育种创新

      第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并对下列种质资源予以重点保护:

      (一)列入国家、省重点保护天然种质资源目录的;

      (二)珍稀、濒危的;

      (三)本市特有和具有地方特色的;

      (四)其他具有特殊价值需要重点保护的。

      第七条 种质资源保护区(地)、种质资源库(圃)、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水产原良种场等的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应当按照职责或者服务协议,开展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评价、更新、交流、利用等工作。

      鼓励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开展或者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种业企业合作开展种质资源保护利用科学技术研究,筛选、创制优异种质,培育本地优势特色品种。

      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从境外引进优异种质资源,丰富本市种质资源。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采取相应安全控制措施。

      种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海关等部门加强业务指导,推动口岸监管、隔离检疫、物流运输等环节衔接,提高通关便利性。

      第九条 科技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种业主管部门设立种业科研项目,重点扶持本地优势特色品种选育,对育种周期长以及具有重大经济或者社会价值的项目予以长期稳定支持。

      鼓励有条件的优势种业企业申报国家、省有关科技计划和重点项目。

      第十条 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种业企业加强种业基础性、前沿性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以及生物育种技术研究,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前沿技术突破,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

      鼓励将常规育种和生物育种有机结合开展育种创新,支持设立生物育种研发机构,支持生物技术企业提供基因测序、数据分析、基因编辑等育种服务,促进生物育种技术推广应用。

      第十一条 支持种业企业创建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研发中心等各类育种研发机构和平台,鼓励种业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组建创新联合体、共建实验室和种业创新研发中心,开展育种联合攻关、集中攻关等创新合作,建立商业化育种体系。

      第十二条 市和相关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规模适当、集中稳定的种业科研试验和良种繁育基地。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农作物良种繁育基地建设,优先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完善配套设施建设和专业服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推进畜禽核心育种场、水产原良种场建设,完善种畜禽、水产良种繁育和生物安全防护设施条件,促进良种繁育规模化、标准化、智能化发展。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林木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提升林木种苗生产供应能力。

      第十三条 种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地适种适栽适养优良品种的示范推广工作,促进优良品种推广应用。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品种展示示范基地建设,开展农作物新品种展示示范、跟踪评价和宣传推广。

      第十四条 种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高素质农民培育体系和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加强种业主推技术的宣传、指导和推广应用,促进良种良法配套、农机农艺融合、绿色节本增效。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十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以市场为导向的种业科研成果转移转化机制,充分发挥企业在成果推广应用中的主导作用,提高种业科研成果转移转化效能。

      鼓励采取转让、许可等方式转移转化种业科研成果。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植物新品种权、专利权、种质资源和技术方法等要素与种业企业进行合作;对完成、转化科研成果有重要贡献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报酬。

      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种业企业开展育种科技人员交流,支持本单位的科技人员到种业企业从事育种成果转化活动;鼓励育种科技人才创新创业。

      第十六条 市种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种业企业实行梯度培育、分类指导,推动不同层次和规模的种业企业协调发展,重点培育具有核心研发能力和产业带动能力的领军企业、育繁推一体化企业以及具有资源、品种和模式优势的企业。

      支持种业企业通过重组、兼并、股份合作、股权激励、上市挂牌等方式扩大规模。鼓励国内外种业领军企业在本市落户。

      第十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种业企业搭建产品展示、交流、合作平台,支持举办种业会展和交流活动,推进种权交易和项目合作。

      第十八条 鼓励种业企业依托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上合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等重大开放平台,开展种业国际合作和交流。

      鼓励本市种业企业在境外设立研发机构并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增强国际竞争力。

      第十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种业发展实际,推进具有特色优势、产业集聚的现代种业产业园区建设,为园区内的单位开展种质资源研究、育种研发、繁育生产、科研成果展示交易等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二十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特色地方品种的开发利用,支持种业企业对特色地方品种提纯复壮和产业化开发,支持特色地方品种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海洋资源禀赋和水产种业科研优势,加强资源统筹,科学规划海洋水产种业发展空间布局,促进海洋水产种业规模化发展。

      渔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海洋水产育种的扶持力度,发挥国家海洋渔业生物种质资源库等平台作用,支持海洋水产种苗研发中试以及产业化基地建设,推动海洋水产种业产学研深度融合。

      第二十二条 支持种业企业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成员合法权益,为成员和行业发展提供信息咨询、信用建设、市场营销等服务。

      第四章  扶持与保障

      第二十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种业发展财政支持力度,统筹安排财政资金用于种质资源保护、育种科技创新、良种繁育和示范推广等工作。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支持企业发展、科技创新的专项资金、政策性基金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加大对符合条件的种业企业的支持力度。

      第二十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创新财政性资金投入方式,通过设立种业领域财政股权投资资金、种业发展基金或者后补助、成果奖励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资种业企业,支持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重大科研成果转化等。

      鼓励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等投资支持种子期、初创期种业企业。

      第二十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贷款贴息、保险费补贴等方式,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为种业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金融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种业金融服务产品,为产业链上下游提供协同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通过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质押方式,为种业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专项贷款产品。

      第二十六条 市、区(市)、镇人民政府以及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统筹安排建设用地、设施用地、海域、林地指标,重点保障研发型种业企业、种业科研机构、种质资源库(圃)、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水产原良种场、重点种业园区等的合理用地用海需求。

      第二十七条 本市依法保护种业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将植物新品种权、育种方法发明专利权等种业知识产权纳入全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跨区域跨部门联动保护和行政司法协同保护。

      种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为植物新品种权、育种方法发明专利权等种业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等活动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八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引进,推进创新型种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鼓励种业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建立产学研融合、多学科交叉的人才培养模式,联合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支持联合建立实训基地,对基层一线种业技术人员、高校毕业生、新型职业农民等进行种业技能培训。

      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种业企业引进种业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鼓励种业企业创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等平台,吸引高水平科研人才进站开展育种研究工作。

      第二十九条 取得种业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在种业发展事业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种业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种业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品种选育、试验审定以及种质资源保护鉴定利用等工作,其业绩作为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支持种业智库、种业科技服务机构等专业化平台发展,为政府、企业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种业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种业智库、种业科技服务机构等开展规划研究、市场分析、产业定位、技术指导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渔业、林业、发展改革、大数据等有关部门建设种业信息化服务平台,促进全市种业数据信息整合与开放共享。

      第三十二条 种业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强化种业监管执法,依法查处种业领域各种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种业发展环境。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青岛市种业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4年6月25日在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市农业农村局二级巡视员 史跃林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政府委托,对《青岛市种业促进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现代种业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作出“必须把民族种业搞上去,把种源安全提升到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重要指示。我市地处北纬35至37度温带季风气候区,是农作物繁育生长的黄金区位,拥有得天独厚的海洋资源禀赋,在农作物、畜禽、水产、林草、农业微生物等5大领域产业链上拥有坚实产业布局,具备发展现代种业的雄厚基础。为进一步巩固提升种业领先优势,促进我市现代种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制定地方性法规计划,市司法局、市农业农村局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征求区(市)政府、相关部门及政府立法联系点、社会公众等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经研究修改后形成《青岛市种业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5月23日,经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审议。

      二、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以党的创新理论为引导,突出国际化、产业化方向,鼓励支持企业运用产业协同、财政金融、用地保障、国际合作等措施,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利用,激励育种创新,扶优种业企业,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促进现代种业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共二十九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统筹推进五大领域种业发展促进工作。立足发展“大种业”格局,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农作物、畜禽、水产、林草、农业微生物5大领域。一方面充分满足共性需求,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另一方面充分考虑各领域个性化、差异化发展现状和特定需求,对农作物良种繁育基地建设、畜禽自主培育品种推广、蓝色种业发展、林木良种展示示范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推动种业发展重点环节全覆盖。围绕种质资源保护、育种研发、良种繁育、良种推广和监督监管等重点环节,全面推动我市种业发展促进工作提质增效。一是明确需重点保护的种质资源门类,同时在确保生物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引进境外种质资源,丰富本市种质资源。二是促进种质资源保护单位间共享交流,推动种质资源精准鉴定、优异基因和性状挖掘、种质创制等工作,对育种周期长和具有重大经济社会价值的研发项目予以长期稳定支持,鼓励常规育种和生物育种有机结合,综合运用常规育种手段和前沿生物技术开展育种创新。三是促进良种繁育,加强农作物良种繁育基地、畜禽核心育种场、水产良种场等的规划和建设,统筹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工程项目,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条件,促进现代化改造提升。四是推动良种良法推广应用,加强品种展示示范基地建设,加强种业主推技术的宣传指导,定期发布主导品种和主推品种,加快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科学选用优良品种。五是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和种业执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强化种业发展要素保障。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效果导向,综合运用多种措施,助推种业发展提质增效。一是明确种业领域财政股权投资资金、种业发展基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贷款贴息、保险补贴等多种财政金融措施,为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重大科研成果转化、种业企业上市发展等提供有力支持。二是明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应统筹安排建设用地、设施用地、海域、林地指标,重点保障研发型种业企业、种质资源库(圃)、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水产原良种场、重点种业园区等的合理用地用海需求。三是鼓励引进培养种业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等,明确相关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可按规定放宽学历、工作年限和资历等条件。四是建设种业信息化服务平台,整合分析全市种业数据信息,打通信息共享壁垒,促进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种业企业、金融机构等主体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产业合作。

      (四)凝聚种业发展促进工作合力。注重发挥政府、种业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在种业发展促进工作相关环节的重要作用,形成高效协同的工作合力。一是建立健全种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种业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发挥政府规划引导、政策激励、市场监管等作用,为相关主体纾困解难,为种业发展促进工作提供有力支撑。二是注重发挥种业企业在现代种业发展中的主体作用,支持企业通过申报科技计划和重点项目、设立种业研发平台、育种创新、重组兼并、股份合作、股权激励、引进人才、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等途径发展壮大,不断提升企业发展质量和竞争力。三是充分发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在育种研发领域的重要作用,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基础性、前沿性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前沿技术突破;拓宽育种科研成果转移转化的渠道,调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从事基础性、前沿性研发的积极性;加强育种领域知识产权跨区域跨部门联动保护和行政司法协同保护,依法保护育种领域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四是推动产学研协同发展,支持种业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建立商业化育种体系和种业创新联合体,开展育种联合攻关、集中攻关;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设立生物育种研发机构,引进、培育提供生物技术服务的企业;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种业企业联合建立实训基地,稳定壮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对《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关于《青岛市种业促进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年8月21日在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桂芹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向本次会议作关于《青岛市种业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草案初审后,法工委认真汇集整理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书面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地方立法研究基地以及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通过网络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通过代表履职通向全市人大代表征求意见,通过市政协有关工作机构征求了政协委员的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金国带领工作班子,赴即墨区实地调研并召开座谈会,听取当地有关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人大代表以及种业企业、科研单位等的意见;到基层立法联系点青岛市乡村产业发展促进会进行了实地调研,与种业发展相关协会、企业进行座谈交流,听取意见建议。之后,工作班子对草案进行了集中修改,提出了修改建议,并书面征求了市直相关部门、青岛海关的意见。8月13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实地调研了国家海洋渔业生物种质资源库并召开第二十一次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立法研究基地提出,为使条例结构层次更加清晰,建议分章表述。修改时采纳了这一意见,对草案的体例结构进行了调整,将关联性强的条文进行归类分章,设总则、育种创新、产业发展、扶持与保障、附则等五章共三十三条。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草案第三条有关加强财政支持力度的表述较为笼统,为更好促进种业发展,建议对财政支持的内容加以细化明确。修改时采纳了这一意见,在“扶持与保障”中增加一条,规定为:“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种业发展财政支持力度,统筹安排财政资金用于种质资源保护、育种科技创新、良种繁育和示范推广等工作。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支持企业发展、科技创新的专项资金、政策性基金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加大对符合条件的种业企业的支持力度。”(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的专家提出,为进一步明确发展路径,凝聚发展合力,建议完善草案第四条有关种业发展方向和目标定位的规定。根据这一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条修改为:“本市按照国家种业振兴决策部署和种业发展相关规划要求,加强种质资源保护,激励种业自主创新,强化企业主体作用,优化种业发展环境,加快构建现代种业体系,促进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草案修改稿第三条)

      四、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水产种业是我市发展现代种业产业的特色、优势领域,草案第十三条的规定较为原则,建议进一步补充完善。根据这一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海洋资源禀赋和水产种业科研优势,加强资源统筹,科学规划海洋水产种业发展空间布局,促进海洋水产种业规模化发展。

      “渔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海洋水产育种的扶持力度,发挥国家海洋渔业生物种质资源库等平台作用,支持海洋水产种苗研发中试以及产业化基地建设,推动海洋水产种业产学研深度融合。”(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

      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种业发展离不开各种要素保障,建议增加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资源要素集聚的规定,在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的同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根据这一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对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种业科研成果转移转化机制作出规定,增加成果转化的合作方式、权益分配、人员交流等内容;二是对种业企业的培育和发展作出规定,增加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梯度培育、分类指导并为企业搭建产品展示、交流、合作平台等内容;三是增加推进现代种业产业园区建设,为园区内单位提供服务和保障的规定;四是对政府加强特色地方品种产业化开发作出规定,支持特色地方品种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五是增加有关主管部门为种业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等提供指导和服务的规定;六是完善种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内容,对种业科技人才的培养培训进行细化补充。(草案修改稿第十五至十七条,第十九至二十条,第二十七至二十九条)

      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草案第二十六条有关种质资源进出口的规定不够全面,建议强化安全措施,防止造成生态危害。根据这一意见,同时考虑到种子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章,对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审批、检疫等已有较为完备的规定,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条与草案第六条合并,并增加衔接性规定,表述为:“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采取相应安全控制措施。” (草案修改稿第八条)

      此外,还对部分条款中的文字、条款顺序、表述方式和标点符号等作了适当的调整和修改。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对草案作了修改,提出了《青岛市种业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关于《青岛市种业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青岛市种业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总的认为,经过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的审议修改,修改稿已较为成熟。同时,对个别内容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工委对修改稿进行了研究修改,提出了修改建议,并征求了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改稿进行了审议修改。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应当对生物育种安全作出规定,并增设法律责任方面的内容。考虑到种业行业管理涉及多个环节,种子法、畜牧法、渔业法等法律对其品种审定与登记、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等已有具体规定,以产业发展为主旨的促进类法规不宜再重复规定,可通过设置指引性条款与相关法律进行衔接,落实上位法的有关要求。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第二条中增加一款,表述为“前款所列领域种业相关的品种管理、生产经营以及监督管理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表述弹性较大,建议进一步强化政府对种业发展的保障力度。根据这一意见,同时与近期国家有关财政奖励政策调整相协调,经会同财政部门研究,法制委员会建议在第二十四条中增加“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创新财政性资金投入方式”的要求,将其中有关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以及上市发展”的内容调整到第十六条第二款,并将第二十五条中的“可以”修改为“应当”。

      另外,还对部分条款的个别文字、表述方式和标点符号等作了适当的调整和修改。

      在审议过程中,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就法规通过后的贯彻实施提出意见建议,如加强法规宣传普及,营造种业发展社会氛围,完善相关配套制度,落实扶持保障措施等等。对这些意见建议,建议转交政府有关部门,由其在法规通过后的贯彻实施中予以落实。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对修改稿作了修改,提出了《青岛市种业促进条例(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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