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米品种试验及审定业务有关问题的答疑
此次答疑仅针对目前情况,国家和省若有政策变化,按新规定执行。
问:2025年玉米试验联合体组建具体要求有哪些?
答:联合体试验是指由符合规定的品种研发单位组成的试验联合体(包括科研联合体、企业联合体和科企联合体),对其成员单位申请省级品种审定的自有品种,在省内自行开展的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联合体由10家(含)以上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成员单位自愿组成。成员单位应为持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B证)的企业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科研事业单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应为联合体省内成员单位之一,且具有2个(含)以上审定品种。一个法人单位只能参加一个联合体,具有相同法定代表人的单位或同一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含分支机构)不得参加同一联合体。按照《云南省种子管理站关于受理玉米品种联合体组建申请的通知》,省种子管理站将组织评审小组对联合体申报材料评审,重点核查各成员单位玉米品种选育能力。如有1家虚报材料,将不批准联合体组建。
组建联合体时,成员单位均应有自有品种参加试验,试验品种可在不同组别,在一个品种试验周期未完成前不得变更成员单位。
问:云南省特殊类型试验下步工作中对申报单位和数量有何要求?
答:特殊类型试验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应为持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B证)的企业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科研事业单位。同一个品种同期只能参加一类特殊类型试验。一家单位同一年份最多允许申报2种特殊类型试验,同一类型试验不得超过2个品种。
问:2025年引种备案试验如何开展?
答:2025年玉米引种备案试验在玉米引种划分区域内只可选择1个区域开展试验,试验具体要求按照《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省际间同一适宜生态区域玉米品种引种备案试验申请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稻、小麦、大豆品种引种备案工作按照《省际间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域农作物引种备案办事指南》执行。
问:联合体试验组织实施单位责任有哪些?
答:试验组织实施单位负责试验申请材料审核、试验实施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开展试验监督检查、田间考察、技术培训、结果审核和汇总总结。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及时填报试验数据,建立健全试验档案。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应为州市级以上科研单位或持有相应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主持人应为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在职人员,应具有相应品种试验工作经验且保持相对稳定,三年内不得无故变更,不得兼任。主持人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经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种子管理站备案。主持人协助组织实施单位制定落实试验实施方案和开展监督检查,负责试验技术指导、田间考察、结果审核和试验汇总。
问:申请品种审定试验的品种有哪些要求?
答:申请品种试验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二)与现有品种(已审定通过或本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已受理的其他品种)有明显区别;
(三)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
(四)遗传性状稳定;
(五)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名称;
(六)已完成同一生态类型区2个生产周期以上的多点品种比较试验。
(七)同一品种在同一生态类型区只能参加一个渠道的品种试验。已获得新品种授权的品种,品种名称、品种来源和育种者信息应与保护相一致。
问:申请参加试验具体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统一试验的,申请者应于规定时间向省种子管理站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及其扫描件。申请材料包括:
(一)加盖申请者公章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表;
(二)品种选育报告,包括亲本组合以及杂交种的亲本血缘关系、选育方法、世代和特性描述。品种(含杂交种亲本)特征特性描述、标准图片,建议试验区域和栽培技术要点。品种主要缺陷及注意事项;
(三)品种比较试验报告,包括试验品种及对照品种、承担单位、抗逆性和品质表现、产量结果及各试点数据、汇总结果等;
(四)品种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五)取得品种权或已获得品种权受理通知书的品种,应当提供相关证书;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当统一试验容量满足不了申请数量时,省种子管理站可以安排一年的预备试验,统一试验品种从预备试验结果按照优中选优、区域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筛选。
申请联合体试验的,试验品种按不同生态类型参加,每个联合体组成单位在同一生态类型只能申请1-2个品种参加试验。试验组织实施单位组织成员单位应当于规定时间内向省种子管理站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及其扫描件。除第十七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联合体试验联名申请书;
(二)联合体试验合作协议;
(三)联合体试验实施方案;
(四)试验组织实施单位与承担单位签订的试验协议;
(五)与抗逆性鉴定和检测单位签订的协议;
(六)试验主持人和试验承担单位技术人员相关资质证明;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特殊类型试验的,应当于规定时间内向省种子管理站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及其扫描件。每个单位每种类型只能申请1-2个品种参加试验。除第十七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特殊类型试验、自主生产试验申请书;
(二)特殊类型试验、自主生产试验实施方案;
(三)试验组织实施单位与试验承担单位签订的试验协议;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特殊类型品种试验的,应就品种研发背景和现状、品种主要特征、选育过程、应用前景、试验生态布局等进行说明,并提供特殊类型品种审定标准建议稿。
问:云南省玉米品种试验点个数如何要求?
答:云南省玉米品种试验按生态类型划分为中高海拨组(海拔1200米以上)和中低海拔组(海拔1200米以下),同一生态类型的试验点在每个州(市)设置不得超过2个,必须分布在8个州(市)以上,各生态类型试验点数量要求如下:
一、普通玉米试验
(一)普通玉米统一区域试验(含验证试验)
中高海拔组有效试验点不少于10个;中低海拔组有效试验点不少于8个。
(二)普通玉米统一生产试验
中高海拔组或中低海拔组有效试验点不少于5个。
(三)普通玉米统一预备试验
中高海拔组试验点3个点,中低海拔组试验点2个点。
二、联合体普通玉米试验
联合体普通玉米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中有效试验点数量不得低于同一生态类型统一试验点要求,试验点自行确定。
三、特殊类型试验
特殊类型区域试验、生产试验有效试验点分别不得少于5个。
联合体试验中的1个生产试验点由省种子管理站指定的试验承担单位承担(以下简称“指定生产试验”)。试验承担单位由省种子管理站通过征集遴选确定中高、中低海拔2家以上,申请者可自行选择1家开展。
问:具体试验要求是什么?
答:统一试验、联合体试验要求如下:
一、区域试验:每年每组参加区域试验的品种不超过14个(含对照品种),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参试品种采取随机区组排列,三次重复,小区面积不少于20 m2 ;
(二)中高海拔组种植密度:4000-4500株/亩。中低海拔组种植密度:3500-4000株/亩。同一生态类型每个试验点参试品种必须同一种植密度;
(三)每项栽培技术措施必须保持所有品种一致、并在同一天完成,防虫不防病;
(四)进入第二个生产周期的区域试验的品种指标须达到审定标准对第一个生产周期的要求。
二、生产试验:申请品种在第一生产周期区域试验结果达到国家同步试验规定的,可在第二生产周期区域试验同步安排生产试验;未达到国家同步试验要求的申请品种,生产试验须在两个生产周期区域试验结束后方可开展。生产试验要求如下
(一)采取实名制;
(二)参试品种采取间比法排列,不设重复,小区面积不少于300m2;同一地块须设对照。
(三)种植密度与当地大田种植密度一致;
(四)试验时间为一个生产周期。
特殊类型参试品种可以直接进行大区试验,并按以下要求开展:
(一)采取实名制;
(二)区域试验采取对比或间比排列,小区面积不少于60m2,不设重复;
(三)生产试验参试品种采取间比法排列,小区面积均为300m2以上,不设重复。每5个参试品种必须有1个对照,汇总时有2个以上对照的取对照平均值。
特殊类型试验品种同步生产试验要求与统一试验要求一致。
指定生产试验参试品种采取实名制,间比法排列,不设重复,小区面积不少于300m2,试验时间为一个生产周期,种植密度与当地大田种植密度一致。
问:DUS测试开展要求是什么?
答:DUS测试由申请者自主开展或委托农业农村部授权的测试机构开展。自主开展的,应当在播种前30日内将测试方案报省种子管理站备案,并进行测试能力评价。品种已获得植物新品种权或已通过一个生态区(省)审定的,不再进行DUS测试。
问:抗性鉴定检测工作将会如何开展?
答:抗性鉴定由云南省品种审定委员会指定单位承担,鉴定用种由省种子管理站从申请者提交样品种子中随机抽取,从区域试验第一年开始连续两年进行抗病性鉴定,同一海拨组别中的各个病害鉴定结果采用较重一次。
问:试验数据汇总要求是什么?
答:省玉米品种试验结果采用统计分析软件进行统计分析。剔除因试验设计不规范、试验田块不符合要求而报废的试验点数据;剔除缺失3个以上(含3个)小区产量数据或同一个品种缺失2个小区产量数据的试验点数据;剔除试验期间发生气象灾害、病虫灾害、动物为害、人为事故并对试验产生明显影响的试验点数据;剔除误差显著偏大(误差变异系数>15%)的试验点数据。对照品种产量低于该组平均产量的,采用该组参试品种(含对照)平均数作对照,进行统计分析。
问:试验点报废处理应该走什么程序?
答:试验点因故试验不能继续进行或继续试验会对试验结果造成重大影响的,试验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告试验主持单位和省种子管理站,并提供图片或视频等证明材料。试验质量不合格和因特殊原因终止试验的,应当由相关专家或申请者现场签字确认。
报废试验点数据不得纳入试验汇总。试验有效试验点数少于规定数量的,整体试验无效。
问:试验总结程序如何开展?总结如何提交?
答:试验主持人应当在试验收获之日起45日内完成年度试验总结报告,提交给品种试验总结会议审议。
试验结束后,各承试单位和抗性鉴定等单位必须在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间内将试验总结、抗病鉴定报告等各1份寄(送)给本组试验汇总单位,并报电子文档。
统一试验由云南省种子管理站和主持人在每个生产周期结束后完成试验汇总报告,按照产量高低顺序、抗性、品质等进行品种评价。统一试验区试总结会由省种子管理站和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共同组织召开,审议各参试品种是否终止试验、继续试验或提交审定的意见,由参会的专业委员会委员、试验主持人、相关专家根据品种试验结果及试验考察报告等研究确定,并形成试验结论,制定下年度品种试验实施方案,省种子管理站应根据会议意见修改完善试验总结报告,并建立包括试验实施方案、试验原始数据等相关信息的档案,保证试验数据可追溯,并及时将结果通知申请者。
联合体试验、特殊类型品种试验按照统一试验执行并将试验汇总报告纸质材料、电子版提交省种子管理站审查、备案。
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在每个生产周期结束之日起45日内召开品种试验总结会议,审议上年度试验总结报告并形成试验结论,参会的专业委员会委员会同试验主持人、相关专家根据品种试验结果及试验考察报告等研究确定继续参试品种,制定下年度品种试验实施方案。由省种子管理站将处理意见及时通知申请者。
品种试验总结会议结束之日起20日内,联合体试验、特殊类型试验、自主生产试验主持人应根据会议意见修改完善试验总结报告,并提交至省种子管理站。绿色通道试验总结报告,应在编制新一年度试验实施方案前提交至省种子管理站。
问:审定试验和引种试验审定材料提交时间为什么时候?
答:完成试验程序的统一试验、绿色通道试验、联合体试验和特殊类型试验,试验结果达到《云南省玉米品种审定标准》,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在次年3月底前将报审材料(含现场评价表)提交云南省品种审定办公室。
完成引种试验,品种试验结果达到《云南省玉米品种审定标准》同类品种生产试验产量、抗病性、抗倒性等指标要求的,引种者应当在每年11月底前按照《云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备案工作指南(试行)》要求,将报审材料提交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申请者提交的报审材料须真实、完整,报审材料的纸质版和电子扫描件应当保持一致。报审材料因资料不全、遗漏和图片达不到要求而没有通过品种审定的,不再予以补审。
问:试验监督检查程序和要求有哪些?
答:联合体试验和特殊类型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品种试验实施和试验质量全面自查,及时将自查报告上报所在地州市级种子管理机构。对发现存在异常的试验和品种,保留现场图片或视频资料,提出明确处理意见。
州市种子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县市区种子管理机构对辖区内各渠道试验的真实性、规范性和试验测产数据进行监督抽查,对试验方案实施情况和试验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及时将现场评价表和抽查情况报送省种子管理站。对达不到基本标准和要求的试验点向省种子管理站提出报废处理建议。
省种子管理站应当监督指导各渠道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和试验主持人根据年度试验监督检查计划开展试验监督抽查。
省种子管理站应将监督检查结果汇总,对未按试验方案开展或试验质量不合格的试验点作报废处理,报废试验点试验数据无效、不纳入试验数据统计汇总,不得作为品种审定的依据。
各级种子管理机构不得作为主持单位或试验承担单位承担绿色通道试验、联合体试验、特殊类型试验,各级种子管理机构在职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主持人或试验人员承担绿色通道试验、联合体试验、特殊类型试验。
省种子管理站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抗性鉴定实地检查。抗性鉴定承担单位应设立每年田间开放日,申请者可以实地察看品种抗性。抗性鉴定承担单位应当根据申请品种组别、种植季节进行相应抗病性鉴定。抗性鉴定结果为感以上品种的,抗性鉴定承担单位应当通知品种申请者到现场确认。
问:终止该品种试验的情况有哪些?
答:品种试验过程中,参试品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应当终止该品种试验:
(一)不具备特异性、一致性或稳定性的;
(二)年际间、生态区组间更换的;
(三)品种来源等信息承诺不真实的;
(四)同一生态区组不同渠道重复试验的;
(五)同一品种以不同名称参试的;
上述情形造成严重后果或在品种试验过程中存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行为的,三年内不受理申请者的品种试验申请。
问:试验过程中处罚行为有哪些?
答:联合体试验成员单位弄虚作假的,应当终止该联合体试验;弄虚作假成员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省级各渠道品种试验;其他成员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三年内不得参加联合体试验。
试验承担单位不按试验方案执行、不配合监督检查的,应当对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和试验承担单位提出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报废试验结果、取消承担单位试验资格。
验证试验与联合体、特殊类型试验同一生态类型同一品种与对照品种的增产幅度差距较大的,省种子管理站应当通知申请者进行约谈、整改。申请者有异议的,可对该品种做第二个生长周期的验证试验,数据差距仍然较大的,视为该组所有品种试验数据存在弄虚作假、欺骗、伪造等不正当方式行为。
品种测试、试验鉴定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应当取消其承担品种测试、试验鉴定资格,五年内不得承担品种试验相关工作。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品种试验人员对在试验过程中获知的申请者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提供试验品种种子或者谋取非法利益。品种试验单位或人员在试验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或侵害他人权益的,取消品种试验单位的试验资格、相关责任人五年内不得从事品种试验工作。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引种试验报废、数据造假的品种,上报省农业农村厅不予引种备案,已经通过引种备案的品种,撤销引种备案。
指定试验承担单位违反规定、试验质量不合格或未按试验方案开展试验的,导致申请者试验报废、试验数据无效造成无法申报审定的,指定试验承担单位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