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以来,山东省滨州市农业农村部门深入开展“绿剑护粮安”执法行动和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不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办理了一批典型性较强的案件,并公布部分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三起种子案:
一、博兴县刘某某经营假种子案
2024年3月,县农业农村局根据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举报立案查明刘某某经营无标签标识的种子,销售金额50400元。依据《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标签缺少品种名称,视为没有种子标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关于“没有标签”为假种子之规定,认定刘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之规定。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四、沾化区某农资门市部销售超过质量保证期的玉米种子案
2024年5月,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某农资门市部销售超过质量保证期的玉米种子。通过立案调查,查明当事人购进超过质量保证期的玉米种320袋,进货价格17元/袋,货值共计5440元,未销售。区农业农村局依据《山东省种子条例》第五十七条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作物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生产经营劣质种子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之规定,并参照《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的玉米种行为,罚款6528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无棣县某农资门市部销售假种子案
2024年4月,县农业农村局根据某法律服务有限公司举报,对某农资门市部涉嫌销售假种子行为立案调查。调查中,该农资门市部对涉案种子产品的检测报告和滨城区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未提出异议。当事人“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关于“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并参照《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涉案种子,没收违法所得355元,并处罚款20000元。
二、邹平市成某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案
邹平市农业农村局根据2023年12月省农业农村厅监督抽查检测报告,调查发现成某在种植韭菜过程中使用了噻虫嗪农药产品,于2024年1月将案件线索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成某使用的噻虫嗪农药登记使用范围为水稻,认定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并参照《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农药残留超标的韭菜已铲除未上市销售,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较轻,给予3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阳信县万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梨案
2024年1月,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县市场监管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和滨州市检验检测中心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检验报告调查发现,万某某向超市销售的梨农药敌敌畏残留超标,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且未按规定出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遂依法将案件线索移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4年2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关于“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并参照《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万某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没收违法所得5651元,并处罚款2000元。2024年9月,因当事人经催告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4年9月,县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
六、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农资超市经营劣质农药案
当事人经营的0.5%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微乳剂和5%阿维菌素乳油经山东省农业农村厅监督抽查检测质量不合格。滨州市农业农村局通过立案调查,查明当事人共进0.5%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微乳剂40瓶、5%阿维菌素乳油20瓶。合计进货价格340元,除去抽样各用了3瓶,0.5%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微乳剂卖了35瓶(当事人自用2瓶);5%阿维菌素乳油卖了17瓶,共计销售收入590元。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农药为劣质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关于“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并参照《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滨州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涉案农药,没收违法所得590元,并处罚款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