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黑龙江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管理规范(试行)》的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9〕56号)文件精神,以及落实《关于落实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主体责任开展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的通知》(农种发〔2020〕2号)的具体要求,我省将着力推动省级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的确定与管理工作,加快构建国家统筹、分级负责、有机衔接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体系及长效保护机制,以确保我省农作物种质资源数量稳定、质量提升。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二、起草依据
本《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国家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管理规范》,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主体责任开展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的通知》起草。
三、起草过程
2024年,省农业农村厅起草了《规范》初稿。先后征求了各种质资源库和有关专家意见,并通过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政务公开网向社会公开征集了意见和建议,综合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定稿。
四、主要内容
《规范》明确了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的定位功能、基本条件、建立确定程序、运行管理等要求。明确了保护单位涵盖经批准建设的各类农业种质资源库、相关部门建设的资源平台以及具备条件的科研院所等。明确了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申报后,经初审、专家审查后,由省农业农村厅确定并授牌,后续对确定单位进行规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