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公正地审定新蚕品种,根据《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和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蚕品种申请本省审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简称省农委)对申请新蚕品种审定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在省政务中心网站和省农业信息网予以公示。
第二章 设立蚕品种审定委员会
第四条 省农委设立安徽省蚕品种审定委员会(简称品审会)。品审会负责新蚕品种审定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品审会由蚕茧生产、蚕种生产、科研、教学、茧丝绸加工和行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品种审定委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一定管理职务的在职人员担任。
品审会每届任期五年,设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1人、委员若干人。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 新蚕品种需审定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省农委提出申请,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申请审定的蚕品种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 选育或引进的蚕品种必须遗传性状稳定;
(二) 具有优良的经济性状和增产效果;
(三) 已经过品审会鉴定。
第八条 申请蚕品种审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蚕品种审定申请表》;
(二)品审会品种鉴定结果;
(三)蚕品种审定说明材料,内容包括:
1.品种名称(原育种代号);
2.选育单位(单位负责人、课题主持人、主要完成人);
3.选育经过(亲本来源、选育过程);
4.增产效果(实验室、农村试养成绩);
5.原母种品种性状;
6.一代杂交种性状及饲养技术要点;
7.附录:
7.1选育品种系谱表
7.2实验室测定与对照种成绩表(连续2年)
7.3农村试养与对照种成绩表及试养评价说明
7.4丝质鉴定结果(复印件)。
第九条 申请人提出审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省农委予以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可以在收到补正通知六十日内补正全部内容,逾期不做补正的视同撤回申请;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
省农委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审定申请,均出具加盖专用印章的书面凭证。
第四章 品种鉴定
第十条 申请审定的新蚕品种,需提前两年提请品审会安排蚕品种鉴定,鉴定所需的试验、检测等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提请品审会鉴定的蚕品种,需具有近两年同期试验室成绩和一年农村(5户10盒以上)试养成绩,且主要指标达到省级审定成绩标准。
第十一条 蚕品种鉴定不少于4个试验点,鉴定时间不少于两个生产周期。
第十二条 蚕品种鉴定方法按《安徽省蚕品种农村鉴定工作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申请人必须如期提供各鉴定点鉴定用蚕品种。
第十四条 丝质鉴定以品审会指定的鉴定机构检测成绩为准。
第十五条 参加鉴定的蚕品种若第一年成绩明显低于对照种,已无继续鉴定的必要,终止第二年鉴定。
第五章 审定与公告
第十六条 省农委受理蚕品种审定申请后,在十五日内组织品审会召开审定会议。
审定会议参会委员达三分之二以上有效。根据审定指标,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票达委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该蚕品种通过审定。
审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品审会认为可能影响审定结果公正性的,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回避。品审会可以邀请申请人、鉴定人员介绍品种性状与鉴定情况。
第十七条 蚕品种审定按《安徽省蚕品种审定指标》执行。
第十八条 审定未通过的蚕品种,品审会在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审定结果有异议的,在接通知五日内,可以提出复审。省农委对复审理由和原审定程序进行复查,在六十日内做出复审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审定通过的蚕品种由省农委批准,予以公告,并于批准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蚕品种审定合格证书。
第二十条 审定通过的蚕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可克服的弱点的,品审会可以提出中断或者终止推广建议,报省农委批准,并予以公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承担蚕品种鉴定的单位、个人和审定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要追究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桑蚕品种审定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蚕品种审定申请表》
2.《安徽省蚕品种审定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