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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3-23  作者:中国种业商务网  浏览次数:86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积极推广新品种,促进农业结构调整,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湖北省境内,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实行自愿原则下的品种认定制度。品种认定通过视同品种登记通过。

在本省境内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花生西瓜之外的农作物。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湖北省境内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认定工作由湖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品审委”)统一领导,由湖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品审办”)负责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  湖北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认定,按作物类型设立粮食作物、油料作物、蔬菜作物、果茶蚕桑药麻四个认定专业组。根据工作需要,其中的粮食作物、油料作物、蔬菜作物认定专业组的委员,分别由省品审委小麦专业组、大豆花生专业组和西瓜专业组委员兼任。专业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有苗头的新品种进行田间鉴定考察;

(二)负责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的初审工作;

(三)起草品种认定标准;

(四)提出品种推广应用和合理布局意见,提出品种停止推广建议;

(五)负责调查认定通过品种的大田种植情况。

第六条  湖北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设立专家库,认定委员会根据品种认定工作的需要可聘请若干专家参加有关的品种考察和初审工作。

 

第三章 品种认定的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申请品种认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可

以向省品审办提出申请。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湖北省申请品种认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湖北种子科研、生产、经营机构代理。

第八条  申请认定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品种来源清楚;

(二)主要遗传性状相对稳定,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与现有品种(已通过审定、认定或登记的品种)有明显区别。姊妹系间没有明显差异的只能申报一个;

(三)经品种认定试验鉴定表现较好,有一定的种植面积或推广应用价值;

(四)通过省品审办组织的田间考察鉴定推荐;

(五)具有适当的名称。品种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转基因品种应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有关证明。

第九条  申请认定的品种,由申请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品审办提交《湖北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申请书》,并交纳资料审定费。申请书包括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申请者;

(二)品种选育的单位或个人;

(三)作物种类和品种暂定名称;

(四)品种的选育过程(杂交种含亲本来源);

(五)品种标准(杂交种含亲本标准),包括品种的农艺性状、形态特征、生理特性及品质、抗性和产量性状等详细介绍;

(六)反映品种(杂交种含亲本)典型性状的标准彩色图片;

(七)品种主要优缺点、推广中应注意的问题、适宜种植范围及主要栽培技术;

(八)育成单位意见。单位育成品种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个人育成品种由所在地种子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对申请书内容负责;

(九)省品审办认为有必要的其它材料;

(十)转基因品种应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有关证明。

 

第四章 认定试验

 

第十条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认定试验包括品种比较试验和生产试验。一年生作物应进行品种比较试验,多年生作物应进行生产试验,以鉴定品种的主要农艺性状及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和品质。

第十一条  认定试验由省品审办主持或委托有关单位主持。受委托的主持单位应及时向省品审办上报试验方案及试验汇总结果。

第十二条  每一品种的认定试验在同一生态类型区不少于3个试验点,一年生作物品种比较试验应至少连续进行两个生产周期;多年生作物品种生产试验应在多个生态类型区进行,并至少连续进行三个生产周期。

第十三条  认定试验品种的抗逆性鉴定、品质检测等应由省品审办认可的专业测试机构进行,其结果统一纳入认定试验结果进行分析。

第十四条  认定试验每一个生产周期结束后3个月内,试验主持单位应将认定试验汇总结果报送到省品审办备案。品种申请认定时,试验主持单位应出具该品种认定试验的试验结果。

 

第五章  品种认定与公告

 

第十五条  各认定专业组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初审申报认定的品种。

第十六条  初审品种时应当召开会议,到会委员达到该认定专业组委员总数2/3以上会议有效。会议经认真讨论后,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数超过该专业组委员和到会专家总数 l/2以上的品种即为通过初审。

 第十七条  初审实行回避制度。专业组组长认为可能影响初审结果公正性的,应要求有关人员回避。

认定委员会初审品种时,申报单位的委员、专家在审议本人参与育成的品种时应回避。

认定专业组组长的回避,由省品审办决定,并由副组长临时主持工作。

认定专业组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申请者到会介绍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初审通过的品种,由认定专业组整理出品种初审意见,提交省品审委常务委员会审核,审核同意的通过认定。

第十九条  通过认定的品种,由省品审委统一命名、编号、颁发证书,并由省农业厅公告。

第二十条  认定未通过的品种,由省品审办在15日内函告申请者。申请者有异议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向省品审办申请复议。省品审办对复审理由进行审核后,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申请者提供有关材料或进一步安排试验,并提请下次会议复审,复审结果为终审结果。

第二十一条  认定通过的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点或不宜继续使用的,由认定专业组提出停止推广建议,经省品审委常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省农业厅公告。

第二十二条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认定标准,由相应认定专业组负责起草,经省品审委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认定品种侵犯他人品种权的,由申请者负责。一经发现即取消其认定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依据科技管理的有关规定,认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品种认定证书在申报科技成果登记时视同科技成果鉴定证书。

第二十五条  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所需工作经费,列入省财政农业专项经费预算。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农业厅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

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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