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农种〔2010〕153号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2009年度水稻杂交种品种纯度海南种植鉴定情况的通报
各市、县(区)农业局:
为了全面了解我省生产、经营的水稻杂交种纯度质量状况,进一步加强水稻种子质量的监督与管理,保证用种安全,防止因种子纯度不合格造成生产上的损失,省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于2009年底对今年使用的水稻杂交种纯度进行监督抽查,同时组织开展了面向全省水稻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的品种纯度海南种植委托鉴定工作,以及时掌握纯度质量状况,及时消除质量隐患。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监督抽查品种纯度鉴定情况:全省重点抽查了11家种子生产经营源头企业,71批次水稻杂交种,代表批重为124.9万公斤。纯度种植鉴定结果:71批次种子品种纯度鉴定值均达到水稻杂交种大田用种质量标准,抽检合格率为100%。
二、委托样品品种纯度鉴定情况:共接受8家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委托的水稻杂交种样品309份、不育系及保持系种子样品97份。种植鉴定结果:300份杂交种种子样品纯度鉴定值达到GB4404.1-2008《粮食作物种子 第一部分:禾谷类》种用标准中的水稻杂交种大田用种质量标准,92份不育系及保持系种子样品纯度鉴定值达到GB4404.1-2008《粮食作物种子 第一部分:禾谷类》种用标准中的不育系及保持系大田用种质量标准,另有9份杂交种种子样品、5份不育系种子样品品种纯度不合格。
三、省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已将不合格样品情况通知受检方,希望各有关种子企业按如下意见及时、彻底地做好不合格种子的处理工作,不留隐患。
1.种子企业必须依照《种子法》有关规定做好种子销售工作,涉及到的不合格批样或户样种子均不得销售或使用,并及时做好善后工作。
2.各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全省种子执法检查,对相关种子企业销售的水稻杂交种质量档案进行抽查,防止盲目使用不合格种子或未经海南纯度种植鉴定的种子。
四.省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将出具监督抽查样品的检验报告和委托样品的田间种植鉴定报告。各有关委托单位应根据水稻杂交种纯度海南种植鉴定情况,及时调整经营或生产活动。鉴定报告要及时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