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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等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1-29  作者:中国种业商务网  浏览次数:1261
 

浙江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

    为规范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和《浙江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各作物特点,特制订本规定。
    一、品种试验
    1、大麦、甘薯等作物,由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品审办)参照《浙江省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管理办法》组织两年区域试验,试验点次不少于5个。
    蔬菜瓜果、食用菌、中药材、茶树、果树、桑树等作物,由育种(引进)单位(个人)自行安排,每一个品种的区域试验在全省不少于3个试验点,试验重复不少于3次,试验时间不少于两个生产周期。特殊类型作物可自行按合理可比较的原则组织品种试验。
    2、自行组织设计的试验方案需在播种前二个月报省品审办备案,经省品审办审核同意后实施。省品审办可对不同申报单位的同类型品种安排在同一组进行试验。每一个生产周期结束后,试验组织单位应及时进行品种区域试验结果汇总并报省品审办。
    3、抗逆性鉴定、品质检测由省品审办指定的测试机构负责实施和提供鉴定或检测报告。
    4、品种试验的对照品种由省品审办会同相关专业组研究确定。
    5、在品种试验期间,省品审办可根据需要,对各品种试验情况进行考察和检查。
    二、审定标准
    品种在符合《浙江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通过审定:
    1、熟期、抗性、品质与对照品种相仿,两年区试产量比对照品种增产5%;
    2、产量与对照品种相仿,品质、抗性、熟期等性状有一项或多项表现比对照优异;
    3、经济效益好或有特殊应用价值的品种。
    三、审定程序
    1、 品种选育(引进)单位(个人)于播种前二个月向省品审办提出申请并提交试验方案备案,经省品审办审核同意后统一组织或自行安排二个生产周期的区域试验。
    2、完成试验程序,试验结果符合审定标准的品种,申报单位应于每年二月底前向省品审办提出当年考察计划。原则上未经备案试验和未提出考察计划的品种审定事宜,省品审办不予受理。
    3、申报单位于品种现场考察前一个月提交现场考察审查材料并做好生产示范考察现场等准备工作。
    4、省品审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自收到材料10日内作出是否组织品种现场考察审查的决定,并通知申报单位(个人)。
    5、省品审办组织相关专家组成考察组召开现场考察审查会,考察组对品种进行考察与评议并提出考察审查意见。
    6、推荐审定的品种由省品审办提交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品审会)进行审议审定。
    7、省品审会通过审定的品种,由省农业厅审核并发布公告后生效。
    四、现场考察审查工作规范
    1、考察组的构成:由5~7名专家组成,组长由省品审会聘任的相关专业组的组长或副组长担任,其他成员由省品审办根据申报作物情况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2、考察现场要求:
    (1)考察现场由品种申报单位(个人)自行组织安排,并经省品审办认可。
    (2)考察现场面积一般要求连片种植5亩以上,并在现场设置1亩以上的对照品种(特殊类型除外)。
    3、现场考察审查会程序:
    (1)考察组对现场进行实地考察;(2)由申报单位(个人)介绍品种系统选育(引种)及试种情况;(3)考察组审查有关材料,并进行质询;(4)申报单位回避,考察组对审定品种进行评议,并形成审定现场考察审查意见;(5)考察组对是否同意向省品审会推荐审定进行表决,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赞成票数超过考察组专家人数的半数以上的通过考察审查;(6)考察组组长向申报单位(个人)通报审查意见和表决结果。
    4、考察审查意见的表述:主要包括考察概况、亲本来源及选育(引进)情况、品种的产量表现、特征特性(生育期、主要农艺性状、经济性状、品质、抗性等)、栽培注意事项、综合评价及表决情况等内容。
    五、申报材料:
    1、现场考察审查材料:一式10份。
    (1)《浙江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表》由省品审办统一印制。内容包括申报单位情况(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品种暂定名、亲本来源、选育经过、品种试验结果、特征特性、栽培技术要点、适宜种植区域、省品审办意见等内容。
    (2)品种选育(引种)系统总结。主要包括选育(引种)经过、产量表现、特征特性、适宜种植区域、栽培技术要点等。
    (3)两个生产周期以上的品种区域试验结果汇总。包括试验概况、结果分析等。
    (4)反映该品种植株和产出物特征以及田间种植情况的典型照片三张以上。
    (5)品质、抗性等检测报告。
    (6)按照省品审办的要求,提供主要种植区域的面积证明。
    (7)非品种选育单位或非品种所有权单位应提供选育单位或品种所有权单位委托书。
    2、品种审定送审材料:一式25份。
    除考察审查材料外,还需提供:
    (1)、审定现场考察审查意见。
    (2)、审定现场考察审查考察组名单。
    六、附则:
    1、本规定由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解释。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浙品认[2005]3号《浙江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标准等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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