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管理,维护品种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主要农作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农业部以及《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确定的主要农作物以外的粮食、油料、麻类、糖料、蔬菜、果树(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茶树、花卉、桑树、烟草、中药材、草类、绿肥、食用菌等作物。
第三条 在重庆市内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鉴定实行自愿原则。
第五条 重庆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品审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全市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鉴定申请,重庆市非主要农作物品种鉴定委员会承担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鉴定工作。
第六条 非主要农作物分粮油作物、经济作物、蔬菜作物三大类建立品种鉴定专家库。专家库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以上职称或副处级以上职务的管理、科研、教学、推广、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
第七条 申请鉴定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知识产权纠纷;
(二)生物学特性和农艺性状与同类作物现有品种(生产上使用品种)有明显区别;
(三)遗传性状稳定;
(四)有一定种植面积或者具有良好的应用开发前景。
第八条 申请鉴定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由申请者自己完成连续2年多种生态条件下的田间试验,每一年的试验点数不少于3个。试验方案应当在试验实施20天以前报送市品审会办公室备案。试验完成后应当对品种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商品性和品质等性状作出总结评价。
第九条 申请非主要农作物品种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非主要农作物品种鉴定申请书;
(二)品种选育报告。包括亲本来源、选育方法、世代和系谱、特征特性描述等;
(三)代表品种(属于杂交种的包括亲本品种)典型特征的标准图片;
(四)市品审会指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抗病性及品质检测报告。属于转基因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农业部指定检测机构出具的转基因安全证书;
(五)申请者对被鉴定品种权属和所提供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及其法律责任的承诺书;
(六)两年或两年以上多点试验总结;
(七)建议的种植区域和栽培要点。
第十条 鉴定时间、程序和方法
(一)申请非主要农作物品种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试验第二个年度开始实施后向市品审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市品审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后20天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如果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申请者原因;
(三)对同意受理鉴定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在试验第二个试验年度收获以前,由市品审会办公室确定具体鉴定时间并告知申请者;
(四)非主要农作物品种鉴定的方式是以田间现场鉴定结合申请者提供的相关技术资料进行综合评价。由市品审会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5-7人,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超过到会专家总数2/3以上的品种为通过初步鉴定;
(五)通过初步鉴定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送市品审会审核同意后发文公告,明确品种名称和所有权人,并颁发鉴定证书;
(六)鉴定未通过的品种,由市品审会办公室在15日内通知申请者。申请者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提出重新鉴定。市品审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重新鉴定申请20日内答复是否受理重新鉴定。
第十一条 通过鉴定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点或缺陷,由市品审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意见,经重庆市非主要农作物品种鉴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市品审会撤销鉴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对申请非主要农作物品种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若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重庆市非主要农作物品种鉴定委员会撤销鉴定, 取消申请者三年内申报品种鉴定资格。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