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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管理(暂行)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6-08  作者:中国种业商务网  浏览次数:95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作物品种管理,规范农作物品种试验,科学、公正、及时地为品种审定提供可靠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吉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境内的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主要农作物为玉米水稻大豆、高粱、小麦、马铃薯。

第二章  组织管理机构

    第四条 吉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由吉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品审办”)负责组织实施与管理,省品审办设在吉林省种子总站品种管理科。

    第五条 省品审办工作职能:

    (一)制定品种试验方案及操作规程,组织实施本省品种试验和国家各类农作物品种试验,组织新审定品种示范。

    (二)对承担试验等单位实施检查、监督和管理。

    (三)组织各专业委员会对参试品种进行田间实地考察。

    (四)组织年终试验结果汇总。

    (五)组织召开试验总结会议,审查和确定参加省级和国家级试验品种,推荐报审品种。

    (六)培训试验人员。

    (七)逐步完善品种试验办法、试验站和试验体系建设。

第三章  品种试验

    第六条 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内容包括:预备试验、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引种试验以及抗逆性鉴定、品质检测、品种真实性鉴定等相关试验。

    第七条 对参试品种多的作物在进入区域试验前应进行预备试验。主要对其生育期、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等农艺性状进行初选,对综合性状表现优良的品种选入下一年区域试验。每一个品种的预备试验,在同一生态类型区不少于4个试验点,试验时间为一个生产周期。

    第八条 每一个品种的区域试验,在同一生态类型区不少于5个试验点,试验重复不少于3次,试验时间不少于两个生产周期,试验采用随机区组设计,对品种的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品质等性状进行鉴定。

    第九条 每一个品种的生产试验,在同一生态类型区不少于5个试验点,试验时间为一个生产周期,试验采用间比法设计,在接近大田生产的条件下,对品种的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等进一步验证,同时总结配套栽培技术。

    第十条 进入区试的品种,同时进行二年的人工接种抗病性鉴定(水稻品种从预试开始,连续进行三年鉴定)和品种真实性DNA指纹图谱鉴定。对结束试验程序的待审品种进行品质检测。

    第十一条 对于《种子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域的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审定的品种,设置引种试验。引种试验一般进行二年,第一年区试、生试同时进行,达到推荐标准的品种进入下一年的生产试验,同时进行二年人工接种抗病虫性鉴定和DNA指纹图谱鉴定。对于在第一年试验中,综合性状表现突出优秀的品种,可以给予认定。

    第十二条 品种试验须设对照品种。对照品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确定。对照品种应选择同类型的已在我省审定,推广面积较大的优良品种作为对照品种。对照品种随着生产的发展,可进行更换。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试验的品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参试品种应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选育(或引进)单位两年以上品比试验结果,证明其确比对照品种增产或某一性状明显优于对照品种。

    (二)具有适当的名称,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

    (三)转基因品种必须在参试前声明,并出示农业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十四条 对于每个单位(或个人)申报的参试品种要依据试验容量,确定合适的参试数量。

    第十五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经营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它组织的参试品种,须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农业科研、生产、经营机构代理,同时须提供植物进出口检疫报告。

    第十六条 申请参加品种试验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必须在每年的1月15日前向省品审办提出书面品种参试申请。

    第十七条 第一年申请参试的品种须提交《吉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申请表》一式2份,分别报省品审办和试验主持单位。《吉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申请表》(见附件)或到省品审办索取。申请引种试验的还需提供邻省的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及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省品审办在收到申请书后对参试品种进行审核,于30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对于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在接到通知15日内陈述意见,逾期未回复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十九条 为确保品种试验的公平、公正,减少非试验因素的影响,参试品种实行统一编码。参试品种编码由省品审办组织进行。

第五章 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条 参加试验的品种,申请人必须于3月1日前将试验种子无偿按照规定数量送到指定单位。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所提供试验用种子的质量应达到国家原种(常规种)或一级种(杂交种)标准。供种时应注明参试单位(与申请书上的参试单位相符)、品种名称、参试熟期组别、种子发芽率、简明栽培技术要点等。

    第二十二条 承试单位要有足够的试验用地,并且具有代表性、地力中上等以上、排灌条件良好,确保试材安全。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固定的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有较完备的试验仪器设备和必要的农机具及风干和晾晒条件,以确保试验的顺利完成。

    第二十条 因不可抗拒因素或人为等因素造成试验不能正常进行的,承试单位应在受灾后7日内向省品审办提出书面报告以及相关照片。  

    第二十四条 承试单位要严格执行试验方案,不得擅自更改试验内容、增减参试品种。按照试验要求和调查标准及时、准确地做好田间调查、测产和室内考种,建立试验档案。

    第二十五条 各承试单位应于6 月10 日前和11月15日前分别向省品审办、试验主持单位报送苗情和年度试验总结。

    第二十六条 试验主持单位负责试验结果汇总,并于 12月 15日前向省品审办提交试验汇总结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对于未及时提供试验种子或供试种子数量不足,或标注的内容不清的,视为自动放弃参试资格。

    第二十八条 因参试的种子质量未达到国家标准,造成小区缺苗达20%的品种作报废处理。

    第二十九条 承试单位及有关人员未经申请人同意,不得以非品种试验目的扩散或繁殖利用申请人申报品种的种子。

    第三十条 对于不按照试验方案执行、擅自更改试验内容、增减参试品种、田间管理不到位、不及时报送苗情和年度试验总结的承试单位,给予警告,严重的取消承试资格。

    第三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的承试点,一经查实,取消承试资格,并取消当年的试验补贴。

    第三十二条 对于人为因素造成小区缺株、缺穗的给予报废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取消下一年的参、承试资格。

    第三十三条 试验点实行全封闭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到承试点考察参试品种。

    第三十四条 承试点实行年终考评制度,考评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考评不合格的进行淘汰。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86年7月15日发布的《吉林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品审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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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登记)申请表.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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