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农品审办〔2014〕2号
广西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家鉴定甘蔗品种审定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甘蔗是我区主要农作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为切实做好国家甘蔗品种鉴定与广西甘蔗品种审定衔节工作,加大甘蔗优良品种的推广应用力度,近期我办将组织召开已通过国家鉴定的甘蔗品种初审工作会议,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宜对象
已通过国家鉴定(含2014年国家鉴定)且适宜种植区域包括广西,但未经国家或广西审定的甘蔗品种。
二、材料准备
申请审定的品种,申请人应填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书》,试验数据可填写国家甘蔗品种区域试验相关数据,国家甘蔗品种区域试验总结应作为附件材料。《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书》(格式)可从“广西种业信息网”下载。
三、报送材料要求
请申请人于2014年5月20日前向广西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通讯地址:南宁市七星路135号广西种子管理局,邮政编码:530022)寄(送)《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一式3份,同时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书》电子文稿发送到1075286121@qq.com。
未尽事宜,请与广西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罗志勇联系,联系电话:0771-2182686。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