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关于印发
《重庆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绿色发展和农业现代化新形势对品种审定工作的要求,根据《种子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有关规定,参照《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国家级)》,结合重庆实际,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对《重庆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审定标准》)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审定标准》(见附件)已经第四届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附件:重庆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试行)
重庆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
2018年1月25日
抄送:市农委粮油处
重庆市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月26日印发
附件:
重庆市主要农作物审定标准(试行)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有关规定,参照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制定的水稻、玉米、小麦、大豆品种审定标准,结合重庆市农业发展实际,以生产安全为核心、绿色发展为引导、提高品质为方向,突出绿色优质、兼顾特色专用,鼓励良种创新。
水稻
1 基本条件
1.1 抗性
年度稻瘟病综合抗性指数≤6.5,穗瘟病损失率最高级≤7级。要进行耐热性、耐冷性鉴定。
1.2 生育期
生育期不超过安全生产和耕作制度允许范围。中籼迟熟和中粳品种全生育期不长于对照品种5.0天,特种稻等其他类型品种全生育期原则不作要求。
生育期短于对照品种3.0-6.9天的中籼迟熟和中粳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丰产性指标可降低3个百分点,稳产性指标可降低2个百分点;生育期短于对照品种7.0天及以上的中籼迟熟和中粳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丰产性指标可降低5个百分点,稳产性指标可降低5个百分点。
对照品种更换时,由水稻专业委员会对生育期指标进行调整。
1.3 结实率
年度区域试验中,结实率<70%的区域试验点≤1个。
2 分类品种条件
2.1 高产稳产品种
2.1.1 同类型品种
审定品种和对照品种都为常规稻或杂交稻,审定品种的品质低于部颁标准2级或国颁标准3级。
审定品种与对照品种同等级品质,每年区域试验产量比对照品种增产≥3.0%,增产试验点比例≥65%;生产试验比对照品种增产≥0.0%,增产试验点比例≥50%。
审定品种的品质差于对照品种,每年区域试验产量比对照品种增产≥5.0%,增产试验点比例≥75%;生产试验产量比对照品种增产≥1.0%,增产试验点比例≥65%。
审定品种的品质比对照品种优1个等级,每年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产量比对照品种增产≥0.0%,每年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增产试验点比例≥50%。
2.1.2 杂交稻作对照的常规稻品种
审定品种在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中的增产幅度比2.1.1款降低5个百分点,增产试验点比例不作要求。
2.1.3 常规稻作对照的杂交稻品种
审定品种在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中的增产幅度比2.1.1款增加5个百分点,每年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增产试验点比例≥75%。
2.2 优质品种
品质应达到部颁标准2级或国颁标准3级及以上。要进行食味鉴评。
2.2.1 同类型品种
审定品种与对照品种同等级品质,每年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产量比对照品种增产≥0.0%,每年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增产试验点比例≥50%。
审定品种的品质比对照品种差的,每年区域试验产量比对照品种增产≥3.0%,增产试验点比例≥65%;生产试验产量比对照品种增产≥1.0%,增产试验点比例≥50%。
审定品种的品质比对照品种优1、2、3个等级,每年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产量相应比对照品种增产≥-3.0%、≥-5.0%、≥-10.0%,每年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增产试验点比例不作要求。
2.2.2 杂交稻作对照的常规稻品种
审定品种在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中的增产幅度比2.2.1款降低5个百分点,增产点比例不作要求。
2.2.3 常规稻作对照的杂交稻品种
审定品种在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中的增产幅度比2.2.1款增加5个百分点,每年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增产点比例≥75%。
2.3 抗病品种
稻瘟病抗性病级达到3级、且抗性优于对照的审定品种,每年区域试验与生产试验的丰产性指标比高产稳产、优质、特种稻等同类型品种降低1个百分点;达到1级的审定品种,每年区域试验与生产试验的丰产性指标比同类型品种降低3个百分点;达到0级的审定品种,每年区域试验与生产试验的丰产性指标比同类型品种降低5个百分点。
2.4 特种稻品种
特种稻指有色米(红米、黑米、紫米、绿米等)、糯稻、彩叶稻以及其他具有特殊食用或加工用途的水稻品种。
2.4.1 丰产性、稳产性
对照品种为常规稻,审定品种为杂交稻品种的每年区域试验产量比对照增产≥3.0%,生产试验(生产示范)产量比对照增产≥1.0%,区域试验增产点比例≥65%;审定品种为常规品种的每年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生产示范)产量比对照增产≥0.0%,每年区域试验增产点率≥50%。
对照品种为杂交稻,审定品种为杂交稻品种的每年区域试验产量、生产试验(生产示范)比对照增产≥0.0%,区域试验增产点比例≥50%;审定品种为常规品种的每年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生产示范)产量比对照增产≥-10.0%,增产点比例不作要求。
对于生产中缺乏的有特殊用途的品种,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度放宽要求。
2.4.2 抗病性
每年稻瘟病抗性病级原则要求不高于7级;对于生产中缺乏的有特殊用途的品种,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度放宽要求,但必须进行警示。
2.4.3 品质
糯稻直链淀粉含量≤3.0%;高直链淀粉专用稻品种的直链淀粉含量≥24.0%;其它特种稻应满足特殊用途需求。
2.5 直播品种
直播品种要求生育期比对照早7天以上、抗倒伏程度≤3级、经耐冷性鉴定比较耐寒,芽期耐低氧发芽(淹水条件下成秧率≥60%)、发芽率≥80%,每年区域试验结实率平均不低于对照,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的产量比高产稳产、优质、抗病、特种稻等同类型品种降低5个百分点,增产点比例不作要求。
3 附则
3.1审定申请者应对品种或亲本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应用于生产的安全性负责。
3.2审定品种必须在重庆通过两个生产季节的区域试验和一个生产季节的生产试验;区试考察中无明显缺陷;通过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遗传性状稳定一致;DNA指纹图谱鉴定与已审定通过的品种有明显区别,杂交种与其双亲亲子关系一致;经转基因检测为非转基因品种。
3.3审定品种品质指标采用区域试验最好一年的检测结果;抗性指标采用区域试验两年抗性鉴定结论中抗性最差的鉴定结果。
3.4通过审定的品种和鉴定的亲本,若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严重缺陷的、种性严重退化或失去生产利用价值的、以欺骗或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审定的,审定品种由市品审会报请市农委会同意后撤销审定,鉴定亲本由市品审会审核同意后撤销鉴定。
3.5首次审定的杂交水稻组合,在生产试验当年,应将亲本在重庆市内就近进行种植,接受市品审会专家的田间技术考察,其考察结果将作为品种审定的依据之一。
3.6通过重庆市和市外省级以上审定或鉴定的杂交水稻亲本,可作为品种审定的依据,不用进行田间技术考察。
3.7本标准由重庆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3.8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玉米
1 基本条件
1.1 抗病性
1.1.1 籽粒用玉米品种
纹枯病、茎腐病、大斑病、穗腐病田间自然发病和人工接种鉴定均未达到高感;灰斑病田间自然发病为非高感。
1.1.2 青贮玉米品种
纹枯病、大斑病、小斑病、茎腐病田间自然发病和人工接种均未达到高感,灰斑病田间自然发病为非高感。
1.1.3 鲜食甜玉米品种、糯玉米品种
纹枯病田间自然发病和人工接种均未达到高感。
1.1.4 爆裂玉米品种
茎腐病、穗腐病田间自然发病和人工接种鉴定均未达到高感。
1.2 抗倒伏性
每年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平均倒伏倒折率之和平均分别≤8.0%,且平均倒伏倒折率之和≥10.0%的试验点比例不超过20%。
1.3 品质
普通玉米品种籽粒容重≥710克/升,粗淀粉含量(干基)≥68.0%,粗蛋白质含量(干基)≥8.0%,粗脂肪含量≥(干基)3.0%。
2 分类品种条件
2.1 高产稳产品种
区域试验产量比对照品种平均增产≥3.0%,且每年增产≥2.0%,生产试验比对照品种增产≥1.0%。每年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增产的试验点比例≥60%。
2.2 绿色品种
2.2.1 抗病品种
田间自然发病和人工接种鉴定所在区域鉴定病害均达到中抗及以上。与同组同类型对照品种比较,每年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平均产量≥0.0%,且每年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籽粒产量达标的试验点占全部试验点比例≥60%;单个病种抗性病级提高1级以上、且抗性优于对照,在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中的增产幅度比同类型品种降低3个百分点、增产点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
2.2.2 适宜机械化收获籽粒品种
适收期籽粒含水量≤28%;每年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平均倒伏倒折率之和≤5.0%,且达标试验点占全部试验点比例≥90%;每年区域试验、生产试验产量≥0.0%,且每年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籽粒产量达标的试验点占全部试验点比例≥50%。
2.3 特殊类型品种
2.3.1 糯玉米(干籽粒)、高油、高赖氨酸玉米(优质蛋白玉米,QPM)
区域试验产量比同型对照品种平均增产≥0.0%,生产试验比同型对照品种增产≥0.0%;每年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增产的试验点比例≥50%。或每年区域试验、生产试验产量比普通玉米对照品种平均≥-3.0%,且产量达标的试验点比例≥50%。
每年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平均倒伏倒折率之和≤10.0%。
糯玉米(干籽粒)粗淀粉含量(干基)≥68.0%,支链淀粉(干基)占粗淀粉总量比率≥97.0%;高油玉米粗脂肪(干基)含量≥7.5%;高赖氨酸玉米赖氨酸(干基)含量≥0.4%。
2.3.2 青贮玉米
参照国家青贮玉米品种审定标准执行。
2.3.3 鲜食甜玉米品种、鲜食糯玉米品种
品质:外观品质和蒸煮品质综合评分≥84.1分。鲜食甜玉米品种鲜样品可溶性总糖含量;鲜食糯玉米品种直链淀粉(干基)占粗淀粉总量比率≤3.0%。甜加糯型(同一果穗上同时存在甜和糯两种类型籽粒,属糯玉米中的一种特殊类型)直链淀粉(干基)占粗淀粉总量比率≤10.0%。
产量:外观品质和蒸煮品质综合评分达84.1-85.9分的品种,区域试验产量比对照品种平均增产≥0.0%,增产的试验点比例≥50%。鲜食品质综合评分达86.0-89.9分的品种,区域试验产量比对照品种可降低10个百分数点,增产试验点比例不作要求;鲜食品质综合评分达90.0分以上的品种,区域试验产量比对照品种可降低20个百分数点,增产试验点比例不作要求。
生育期:比对照品种早熟5.0-6.9天的品种,每年区域试验、生产试验鲜穗产量比对照品种可降低5个百分数点;比对照品种早熟≥7.0天的品种,每年区域试验、生产试验鲜穗产量比对照品种可降低10个百分数点。
抗倒性:每年平均倒伏倒折率之和≤10.0%。
2.3.4 爆裂玉米品种
参照国家青贮玉米品种审定标准执行。
3 附则
3.1审定申请者应对品种或亲本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应用于生产的安全性负责。
3.2审定品种必须在重庆通过两个生产季节的区域试验和一个生产季节的生产试验;区试考察中无明显缺陷;通过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遗传性状稳定一致;DNA指纹图谱鉴定与已审定通过的品种有明显区别,杂交种与其双亲亲子关系一致;经转基因检测为非转基因品种。
3.3审定品种品质指标采用区域试验最好一年的检测结果;抗性指标采用区域试验两年抗性鉴定结论中抗性最差的鉴定结果。
3.4通过审定的品种和鉴定的亲本,若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严重缺陷的、种性严重退化或失去生产利用价值的、以欺骗或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审定的,审定品种由市品审会报请市农委会同意后撤销审定,鉴定亲本由市品审会审核同意后撤销鉴定。
3.5首次审定的杂交玉米组合,在生产试验当年,应将亲本在重庆市内就近进行种植,接受市品审会专家的田间技术考察,其考察结果将作为品种审定的依据之一。
3.6通过重庆市和市外省级以上审定或鉴定的杂交玉米亲本,可作为品种审定的依据,不用进行田间技术考察。
3.7本标准由重庆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3.8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小麦
1 基本条件
1.1 抗病性
未达到高感条锈病。此外,还应对白粉病、赤霉病和叶锈病进行鉴定。
1.2 抗倒伏性
每年区域试验倒伏程度≤3级,或倒伏面积≤40.0%的试验点比例≥60%。
1.3 生育期
不超过安全生产和耕作制度允许范围的品种。
1.4 品质
分强筋、中强筋、中筋和弱筋四类,各项品质指标要求都可以满足强筋的为强筋小麦;其中任何一个指标达不到强筋的要求,但可以满足中强筋的为中强筋小麦;其中任何一个指标达不到中强筋的要求,但可以满足中筋的为中筋小麦,达不到弱筋要求的也为中筋小麦。
2 分类品种条件
2.1 高产稳产品种
审定品种为常规中筋品种,对照品种为常规中筋品种,两年区域试验平均产量比对照增产≥3.0%,且每年增产≥2.0%,生产试验比对照增产≥1.0%;每年区域试验增产≥2.0%、生产试验不减产试验点比例≥60%。
申请审定品种为杂交中筋品种,对照品种为常规中筋品种,每年区域试验、生产试验产量比对照增产≥5%,每年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增产≥5%的试验点比例≥60%。
2.2 优质品种
2.2.1 优质品种的品质指标条件
满足下述各项相关指标要求的强筋、中强筋和弱筋小麦为优质品种。
强筋小麦:粗蛋白质含量(干基)≥14.0%、湿面筋含量(14%水分基)≥30.5%、吸水率≥60%、稳定时间≥10.0分钟、最大拉伸阻力Rm.E.U.(参考值)≥450、拉伸面积≥100cm2、降落数值(s)≥200。其中有一项指标不满足,但可以满足中强筋的降为中强筋小麦。
中强筋小麦:粗蛋白质含量(干基)≥13.0%、湿面筋含量(14%水分基)≥28.5%、吸水率≥58%、稳定时间≥7.0分钟、最大拉伸阻力Rm.E.U.(参考值)≥350、拉伸面积≥80cm2 、降落数值(s)≥200。其中有一项指标不满足,但可以满足中筋的降为中筋小麦。
中筋小麦:粗蛋白质含量(干基)≥12.0%、湿面筋含量(14%水分基)≥24.0%、吸水率≥55%、稳定时间≥3.0分钟、最大拉伸阻力Rm.E.U.(参考值)≥200、拉伸面积≥50cm2、降落数值(s)≥200。
弱筋小麦:粗蛋白质含量(干基)<12.0%、湿面筋含量(14%水分基)<24.0%、吸水率<55%、稳定时间<3.0分钟、降落数值(s)≥200。
2.2.2 优质品种的产量条件
审定品种为常规强筋品种,对照品种为常规中筋品种,每年区域试验平均产量比对照品种增产≥-4.0%,生产试验比对照品种增产≥-5.0%。
审定品种为常规中强筋品种、弱筋品种,对照品种为常规中筋品种,每年区域试验平均产量比对照品种增产≥-2.0%,生产试验比对照品种增产≥-3.0%,每年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增产试验点比例不作要求。
审定品种为杂交强筋品种,对照品种为常规中筋品种,每年区域试验平均产量比对照品种增产≥-2.0%,生产试验比对照品种增产≥-3.0%,每年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增产试验点比例不作要求。
审定品种为杂交中强筋品种、弱筋品种,对照品种为常规中筋品种,每年区域试验平均产量比对照品种增产≥0.0%,生产试验比对照品种增产≥0.0%,每年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增产试验点比例≥50%。
2.3 抗性品种
2.3.1 抗性品种的抗性条件
抗赤霉病品种:赤霉病抗性鉴定结果达到抗、且抗性优于对照的品种。
抗条锈病品种:条锈病抗性鉴定结果达到高抗、白粉病抗性鉴定结果达到中抗、且抗性优于对照的品种。
抗穗发芽品种:白皮小麦抗穗发芽性检测(小麦抗穗发芽性的检测方法 NY/T1739-2009)结果达到抗以上级别的品种。
2.3.2 抗性品种的产量条件
审定品种为常规抗性品种,每年区域试验平均产量比对照品种增产≥-2.0%,生产试验比对照品种增产≥-3.0%。
申请审定品种为杂交抗性品种,每年区域试验平均产量比对照品种增产≥0.0%,生产试验比对照品种增产≥0.0%。
2.4 特殊用途品种
2.4.1 特殊用途品种的条件
糯小麦:支链淀粉含量(%)≥97%。
彩色小麦:除白色、黄色、红色之外的其他籽粒颜色。
2.4.2 特殊用途品种的产量条件
审定品种为常规特殊用途品种,对照品种为常规中筋品种,每年区域试验平均产量比对照品种增产≥-2.0%,生产试验比对照品种增产≥-3.0%,每年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增产试验点比例不作要求。
申请审定品种为杂交特殊用途品种,对照品种为常规中筋品种,每年区域试验平均产量比对照品种增产≥0.0%,生产试验比对照品种增产≥0.0%,每年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增产试验点比例≥50%。
3 附则
3.1 审定申请者应对品种或亲本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应用于生产的安全性负责。
3.2 审定品种必须在重庆通过两个生产季节的区域试验和一个生产季节的生产试验;通过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遗传性状稳定一致;DNA指纹图谱鉴定与已审定通过的品种有明显区别,杂交种与其双亲亲子关系一致;经转基因检测为非转基因品种。
3.3审定品种品质指标采用区域试验最好一年的检测结果;抗性指标采用区域试验两年抗性鉴定结论中抗性最差的鉴定结果。
3.4 通过审定的品种和鉴定的亲本,若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严重缺陷的、种性严重退化或失去生产利用价值的、以欺骗或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审定的,审定品种由市品审会报请市农委会同意后撤销审定,鉴定亲本由市品审会审核同意后撤销鉴定。
3.5 首次审定的杂交小麦组合,在生产试验当年,应将亲本在重庆市内就近进行种植,接受市品审会专家的田间技术考察,其考察结果将作为品种审定的依据之一。
3.6 通过重庆市和市外省级以上审定或鉴定的杂交小麦亲本,可作为品种审定的依据,不用进行田间技术考察。
3.7 本标准由重庆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3.8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豆
重庆市大豆品种审定标准参照《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国家级)》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