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作物品种比较试验工作的通知
各市农业农村局,省种子协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原农业部部长令2016年第4号)规定,开展农作物品种比较试验是申请农作物品种审定的必备条件。为深入推进种业“放管服”改革,做好参加省区域试验品种的遴选工作,现就进一步做好参加省区域试验品种比较试验工作通知如下:
一、拓宽试验渠道
品种比较试验可以由育种单位自愿成立的试验联合体或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比较试验组织单位)组织开展。试验联合体应有牵头单位和不少于5家成员单位组成;第三方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具备组织品种比较试验能力,但不得有自有品种参加自己组织的品种比较试验。未参加试验联合体的单位,可以委托试验联合体或第三方机构开展比较试验。参加省区域试验的品种由试验组织单位从完成两年比较试验的品种中按比例择优推荐(另有规定或试验容量能够满足的除外),推荐比例由省种子管理总站根据当年省区域试验容量和全省完成比较试验品种数量确定。省品种审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依据品种审定标准和比较试验组织单位推荐品种的试验结果确定参加省区域试验品种。
二、规范试验要求
比较试验必须是完成两个以上生产周期的小区试验,汇总试验点不少于5个,且合理分布于同一类型品种适宜的生态区,比较试验对照与当年省品种区域试验同组别对照一致。比较试验重点考察参试品种的生育期、产量、抗性(包括抗病、抗倒等)、品质等特性,按有关规定进行转基因检测。抗性鉴定应当委托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指定单位承担,品质和转基因检测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承担。
三、强化主体责任
比较试验组织单位是品种比较试验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强化责任意识,建立比较试验体系,健全试验管理制度,科学制定试验实施方案,加强对试验工作的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认真做好试验总结,科学公正推荐参加省区域试验品种。比较试验承试单位要具备与试验任务相匹配的试验用地、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等试验条件,要确定专人负责试验工作,落实试验方案,做好田间管理和观察记载及考种等工作,确保试验质量,并对试验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四、加强试验监管
比较试验组织单位在试验实施方案下达后一个月内,将试验实施方案抄送省种子管理总站和试验承担单位所在地的市级种子管理机构。试验期间,市级种子管理机构要组织县级种子管理机构对试验实施情况进行核实和评价。现场核实后20天内,各市级种子管理机构将试验核实表(见附件)报省种子管理总站。未经现场核实或现场核实不符合要求的比较试验不予认可。比较试验组织单位、承试单位伪造试验数据、推荐参加省区域试验品种弄虚作假的,取消其比较试验所有品种参加省区域试验资格,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规定依法处罚。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农作物品种比较试验改革的通知》(皖农种函〔2015〕235号)废止。2019年底以前完成的符合要求的品种比较试验结果有效。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