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农规〔2023〕3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同一生态区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主要农作物品种同一生态区引种备案工作,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江苏省种子条例》《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及《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同一生态区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备案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同一生态区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备案管理规定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1月10日
附件
江苏省同一生态区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主要农作物品种同一生态区引种备案(以下简称“引种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江苏省种子条例》《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及《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以推广、经营为目的,引种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到我省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应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 申请引种备案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应当向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提出申请。引种备案的日常工作由江苏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 本规定涉及到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种类和同一适宜生态区范围为:
(一)稻:长江中下游中籼迟熟类型区,长江中下游单季晚粳类型区,华北中粳中熟类型区(黄淮海粳稻);
(二)小麦:黄淮冬麦南片水地品种类型区,长江中下游冬麦品种类型区;
(三)玉米:黄淮海普通玉米、青贮玉米夏播类型区,东南普通玉米、青贮玉米春播类型区,黄淮海鲜食玉米类型区,东南鲜食玉米类型区;
(四)大豆:黄淮海夏大豆南片品种类型区,长江流域夏大豆晚熟品种类型区,长江流域春大豆品种类型区,南方鲜食大豆春播品种类型区,南方鲜食大豆夏播品种类型区;
(五)棉花:黄河流域棉区,长江流域棉区。
第五条 申请者在申请引种前应向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引种试验备案,引种试验备案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通过省级审定,适宜种植区域与我省在同一适宜生态区;
(二)品种审定的丰产性、抗逆性及品质等相关指标应当达到我省品种审定标准;
(三)获得育种者的书面同意,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还应当经过品种权人的授权。
第六条 引种试验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引种备案申请表;
(二)申请者资质证明;
(三)引种品种审定证书和审定公告复印件;
(四)引种备案试验实施方案;
(五)种子、田间种植标准照片;
(六)转基因品种提供农业转基因安全证书(有效区域含江苏省);
(七)品种真实性、安全性、适应性责任承诺书,未撤销审定承诺书。
对照我省品种审定标准有缺失指标的品种,应在引种试验备案时补齐相关指标鉴定报告,相关指标的鉴定机构须与我省区域试验一致。
申请受理时间:稻、玉米、大豆、棉花品种为每年1月15日至1月31日;小麦品种为每年7月1日至7月15日。
第七条 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受理的引种试验备案材料提交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相关专业委员会,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相关专业委员会根据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对引种试验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经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通知申请者开展引种备案试验。
第八条 引种者应在拟引进种植区域开展不少于1年的引种备案试验。
第九条 引种备案试验由申请者自行组织,申请者对试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引种备案试验包括田间适应性试验和抗逆性鉴定,田间适应性试验的点数、面积、对照品种、试验设置等参照我省同类型作物品种生产试验要求。
申请者应当在试验前30天内向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抗逆性鉴定样品,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送交检测。
第十条 引种备案试验应接受种子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引种备案试验质量将作为引种备案审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引种备案试验品种的丰产性、抗逆性等相关指标应当达到我省品种审定标准。
第十二条 完成引种备案试验后,申请者应将引种适应性试验汇总总结及各试点试验结果、抗逆性鉴定报告(相关材料均须承担单位盖章)与第六条相关材料汇总形成申报材料提交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申请受理时间:稻、玉米、大豆、棉花品种为每年1月15日至1月31日;小麦品种为每年7月1日至7月15日。
第十三条 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在受理后应及时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品种,同意其引种备案,由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引种备案公告。未通过审核的品种,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30日内通知申请者。因达不到我省品种审定标准的未通过备案审核品种,不再重复受理其引种备案申请。
第十四条 引种备案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不宜继续推广、销售的,或者发现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备案的,应当撤销引种备案。原审定单位撤销审定的品种自撤销审定之日起视同撤销引种备案。
第十五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科研教学单位、种子企业、品种育成者、品种权人、品种使用人等均可以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品种撤销引种备案建议,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同意的,由省农业农村厅发布撤销引种备案公告。
第十六条 引种备案品种被原品种审定机构撤销审定的,申请者应当在撤销审定后3个月内书面告知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申请者在申请引种备案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行为的,终止该品种引种备案程序,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八条 品种试验、鉴定承担单位与个人应当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品种试验、鉴定机构伪造试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报告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江苏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3年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3年1月12日印发